在原始佛教中,对于人类乃至一般动物的生命,是做如何的考察或抱持何种态度呢?我认为可从三方面来看:(A)对其他生命或人格,(B)对自己的生命或生活,(C)对生命的客观性见解。
因此,我想先从不杀生来说明。在原始佛教中,虽然对于自己的生命及其他的生命皆作叙述,但是似乎仍以后者居多。不只是对人类的生命,对于人类以外的动物之生命亦深加考虑。
例如,在释迦国的年度节庆中,其中之一是春季的农耕祭。释尊十四、五岁时,和父亲净饭王及大臣们一同出席农耕祭,他们从搭建在树下的看臺,观看五百头牛在广大的田地上耕田的情景。
田里的土一被犁掘起,麻雀等小鸟便飞了过来,啄食爬出土中的蚯蚓、小虫等。然而飞到田地四周的许多小鸟,又遭到从高空俯衝而下的鳶、鹰等猛禽类的突袭。
如此弱肉强食的景像,一般人似乎看得觉得很有趣,但是释尊虽然年少,却感到十分难过:就像世间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杀戮一样,在自然界也是互相残杀;
他思索着:是否有和平无争的生存方法?於是他陷入沉思中,而进入了初禪的精神统一状态。根据佛传的描述,从年少的悉达多太子身上所发出的光明,使座位上的树荫也消失了,此一不可思议的现象让父王及大臣们不自觉地向太子顶礼。
总之,释尊从年少开始似乎就对生老病死等很敏感,尤其是对於作為生老病死根源的自他生命有著深刻的关心。后来他為了要彻底解决生死问题,甚至捐弃皇太子之位,捨弃父母、妻子而出家,经过六年多的修行之后,解决了人生问题,成為佛陀而说法,开创了新宗教─佛教。
佛教制定了佛弟子及信眾日常生活所应遵守的戒律,强调不论是出家或在家的佛教徒,皆不应杀伤其他生命,而应善加爱护。在家五戒中,第一是不杀生戒,不杀害其他生命被认為是促进眾生、社会和平幸福的第一要件。
佛教亦说十善业及十恶业,列举十种重要的善恶行為,而十善业的第一即是不杀生,十恶业亦以杀生為首。可知爱护或夺取人类及其他眾生的生命,被认為是佛教中最大的善恶。
但是,并非只有佛教才说不杀生,释尊当时的印度其他宗教也说不杀生。正统派方面,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初期的《奥义书》中,提到婆罗门的五大义务:苦行、布施(不盗)、正行(不邪淫)、不杀、实语(不妄语),其中即有不杀生。
又比佛教早先成立的非正统沙门耆那教中,也立不杀、不妄语、不盗、不淫、无所得等五大誓,这些与佛教在家五戒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相似。尤其是耆那教和佛教一样,将不杀生放在第一位。
耆那教不杀生的思想比佛教更為严格,极端到几乎成為一种形式主义的程度。除了绝对不准杀害蚊蝇等昆虫之外,狩猎、渔业当然不必说,连农业畜牧等有意无意的杀生也不被允许。
因此,即使是在家,也禁止从事这类职业,而与杀生完全无关的商人便成為耆那教主要的信徒,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天。佛教虽然不像耆那教那麼严格,但是对於不杀、爱护眾生,却有著十分合理的立场。
相较之下,正统派所说的不杀生并未如此严格。因為正统的婆罗门教从西元前十二、三世纪的吠陀时代,至西元前八、九世纪的梵书时代為止,人们一向都是从事畜牧,所以就和犹太教、基督教、回教等一样,不杀牲畜便无以维生。
為了向神灵祈求,令其欢喜,牺牲肥硕的畜兽,将之奉献给神被认為是有必要的。因此在正统派中,将山羊、羊、马等作為祭品献神,甚至在重大的祈愿中,连活人也被作為祭祀的牺牲,所以在婆罗门的祭典中,有马祀、人祀等。这是由於国王及诸婆罗门以自我為中心,
夺取他人或动物的生命,图谋自己的幸福与荣华,对於其他生命完全不予以尊重及考虑之故。不只是婆罗门教,以畜牧為主的犹太系、阿拉伯系等宗教,也不像以农业為主地区的宗教那样,强调不杀生;由於自然环境的影响,所以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吧!
本来以畜牧為主的婆罗门教,到了西元前六、七世纪的奥义书时代,為何会把不杀生规定成一种义务呢?婆罗门教虽然后来平民化而成為印度教,但是即使成為了印度教,在復古的笈多时代或《摩奴法典》等中,也有马祀、人祀的恢復或规定。
不过,印度教吸收了许多佛教思想的长处,也规定不杀生、不饮酒等;促使印度独立的圣雄甘地亦最為重视不杀生。
在印度,不杀生思想產生的理由有那些?对於这方面的探讨虽然并不多,但是依我个人的见解,恐怕是由於业报思想的影响吧!另一个原因可能是由於从奥义书时代开始,文化重心便自畜牧转向农耕地区之故。
农耕与业报说有著密切的关係,特别是根据业报说,认為不只是人类,其他动物的生命也会依於自己所做的善恶业之果报,善业者投生天国或人间之善趣,恶业者投生地狱、饿鬼、畜生等恶趣(恶道)。
亦即由於每个人依据其行為的善恶,出生到善趣、恶趣等各种世界,所以不只是人类也好,其他动物也好,在生生世世的轮回之中,彼此有着父子兄弟的亲缘关系。
因此,即使是畜牲或虫鱼之类,过去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亲人,若杀害这些众生,便是杀害过去的亲人。如是,一切众生在轮回的过程中,彼此有密切地的关连,于是产生了不仅是人,连畜牲、虫鱼之类也不可任意杀害的不杀生思想。
在佛教中,比丘受戒时,也说不杀生,作为「不应作」(不可以做的事情)之一,其文如下:受具足戒后的比丘,不得故意夺取有情─下至螻蚁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夺取人命,或堕胎(杀胎儿),彼非沙门,亦非释子(释尊的弟子)。
是说不得杀害螻蚁,若杀人或胎儿,即失比丘沙门的资格。根据戒律的规定,故意的杀人罪结驱出僧团的波罗夷罪;杀其他动物则结波逸提罪(单堕)之轻罪,经由诚心的反省忏悔即可得到宽恕。
在与杀生有关的比丘波逸提罪中,除了断畜生命之外,尚有掘地、伐木、使用或饮用有虫的水等等,这些都是为了防范杀生而制定的。
比丘七种携带品之一的滤水囊,也是为了不杀水中的小鱼或昆虫之故;比丘们在雨季三个月期间之所以不游行,也是为了避免踩死生长茂密的小动物之故。
此外,正统婆罗门教在业报说尚未出现之前,依种族、肤色,将人类区别成四阶级,最高的婆罗门阶级被视为人间的神,而得以自由行动,最下层的奴隶阶级,则连做人的资格也不被承认,他们被视为财产而买卖。
根据吠陀的创造说,认为纯雅利安族的婆罗门,是从创造神原人的头部所造出来的,武士王族从原人的肩所出,庶民族从腿,非雅利安之达罗毗荼族的奴隶族,则从原人的脚部所生。
人类以外的动物则被认为不具灵魂,是属于奴隶以下的物质性存在,此与犹太教或基督教的创造说多少有些类似。该说认为,神用尘土创造近似神的人类,吹进生命的气息(灵),所以唯有人类才具有灵魂,其他动物是不具有灵魂的物质性存在,是为了侍奉人类而被神所创造的。
此与古印度的吠陀思想一样,皆是以人类为中心,而在人类之中,又以被神所选上的民族或信仰神者为中心,不信者或其它民族则被视为劣等。由于没有人类平等或万物同根的思想,对一切众生不能一视同仁,而把人类以外的生物说成是不具灵魂者,因此对一切众生并未产生不杀生的思想。
阿育王的不杀生与法:西元前三世纪,阿育王自己颁布法碑文,将它刻于印度内外各地的岩石上,有许多残存至今。依据法碑文的描述,阿育王即位后八年,征讨东海岸地带的迦陵迦,
在此战役中,俘虏敌兵十五万,士兵战死十万,民众死伤之数复倍于此,他们的妻儿、家属流落街头,生活陷于困顿。阿育王感到战争实在是一件悲惨的事情,对人民遭受到的不幸与苦难,深感痛苦,他将责任归咎于自己的企图讨伐而大感后悔,对于自己的罪业,感到无比的悲痛。
虽然拜访了许多能治疗此苦恼的宗教师,但是内心仍无法获得满足,最后遇到了佛教的高僧,听闻其教法后,心灵才算得到安慰而皈依了佛教。据说他后来为了学习佛教的理论及实践,曾有一段时间进入佛教僧团中修行。
在皈依佛门两年期间,他对于佛教所传授的理论及实践便能大略的掌握,得到「此即是佛法」的确信后,考虑到若不依此教法,便无法得到世界人类真正的和平,于是约从即位的第十二年开始,决定将自己所修得的「法」 弘传到自己的领土,以及当时所能触及的世界其它地区。
与其说此「法」是佛教,毋宁说它是佛教所说的社会人生的理想。无论任何地方、任何时代、任何人,与作为宗教的佛教无关,它都是每个人所需要的。而藉由法的弘传,使得本来局限于印度一部分地区的佛教,得以遍及全印度,乃至扩大到邻近区域。
根据阿育王的法碑文,可知传送法文或法使节的地区,从印度半岛全部,向南或东至锡兰、缅甸沿海地带;西北则从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遍及当时希腊世界的小亚细亚、马其顿、叙利亚、埃及、塞蒲路斯等地。
根据刻于岩石或石柱的法碑文来看,阿育王所说的「法」,内容虽然是慈悲、布施、真实及身语意三业的清净等,但是具体上最强调的是禁止杀生。
即位十三年之后,在最初所颁布十四章法碑文的首章中,提到「不得屠杀任何生物作为牲祭祀之用,亦不得举行宴会。从前在自己宫中,每日杀鸟兽百千以供食用,今后只需孔雀两只、鹿一头,进而希望连这些也能废止」;
第二章提到「在国内各地建造人或动物的医院。栽植药草,运输药用之树根或果实至内外各地,于国内路旁种植树木以供遮荫,多掘水井令人畜使用」;
在别章亦提到孝顺父母、布施亲友及宗教师、不屠杀生物、保护犯人、多子女者及老弱者等等,并于各处宣导不杀人畜、保护生命。可知他在接触佛法之后约二十年的在位期间,不断地向全世界人民倡导不杀生等,以促进和平福祉。我认为其法即如前所述,是根据佛陀的教法而来的。
根据原始经典,释尊的教法皆是法。提到何谓「法」,阿育王是很具体地以不杀生为主,但是在原始经典中,所谓「见缘起者即见法,见法者即见缘起」,「法」是指作为佛陀教法之根本的缘起道理。也就是,佛教乃缘起之教,此称为「法」。
综合原始经典中「法」一语的用例,可整理出法有四义:1.教(pariyatti,desanā),2.因(hetu),3.德,4.无我性(非有情、非灵魂性)。
第一、所谓「教」,即佛的教法,此意味着佛教的宗教性,其理想是圣(觉悟),这是将法作为「宗教的佛教」之意而使用。
第二、「因」者,是说佛陀的教法皆是具有合乎因果道理之合理性者,其理想是真理、真实。以「真理」之意来使用「法」一语者,即是此义。
第三、「德」者,意指社会生活中人伦之德的伦理性,其理想是善或正义。法是合乎伦理道德或宗教性的善,法意味著「善」者,即是此义。
第四、「无我性」者,意指其他宗教或哲学所没有的,是佛教所独特的无我。这是一切法无我的状态,表示佛教的理想是于一切时采取无我的态度。
亦即,i. 认识到一切法皆没有所谓实体之本体,即无我,ii.同时也含有如下的实践意义:对于一切,应具有去除我执、我欲的「无所得」(无我、不执着)之态度。又,若能彻底实践无我、不执着,则能合乎法则、获得觉悟。佛教实践到究竟处,能自然而然合乎法则的「法尔如是」者,即是此义。
总之,作为法之内容的1.宗教性(圣),2.合理性(真),3.伦理性(善),虽然其他宗教或哲学亦有所论及,但是唯有佛教特别强调4.无我性,为了使前面的圣、真、善三者完美,必须加上第四的无我性,此即佛教的「法」之特质。
以上总说佛教所说的法有1.教、2.因、3.德、4.无我性四项意义,如前所述,这是把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无我性道理之规范作为法,而不论如来有无出世或教示,此法皆为永远存在之理法。
这正好与近世西方哲学之祖康德把1.纯粹理性(真)、2.实践理性(善)、3.审美理性(美)作为规范,说成是永远的道理相呼应。
但是,因为在佛教的原始经典中,并未谈到美或艺术,所以康德的3.审美理性在佛教中是没有的。
以上是前述四者作为法(理法),但是,佛教除了以此(a)作为规范的法之外,尚有(b)一切法或诸法的「法」(事物),它被使用的程度不下于规范之法,因此,必须明了此一差别。在印度语中,(a)和(b)同样都是"dhamma,dharma"一语。
(b)作为「事物」的法,是在六根、六境中所说的法,也就是,作为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对象的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中的第六项之法。
此法是作为意根(意识)之对象的「事物」,内心所想的「事物」皆是法。此中,一切凡圣、迷悟、善恶、真伪、美丑、苦乐、权实、有无等「事物」皆是法。
由于(a)作为规范的法与(b)作为「事物」之法完全不同,所以应将二者做明确的区分。 又由于法中包含许多阿育王之法所强调的,不杀生或慈悲等与生命相关之内容,因此,以下就从近代性的角度来考察法的意义。
佛教「法」的近代性解释 :前节已介绍过,作为佛教基本立场的法,具有圣、真、善、无我四项特质,若从近代性立场来解释,可说佛教之法是 1.批判主义者,2.人文主义者,3.和平主义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义者,释尊常从批判性的角度,合理性、伦理性、宗教性演说其教法,认为于其中不可有我见、邪见(否定善恶因果等)、迷信邪教(错误的信仰实践)的立场。
佛陀常站在此一批判性的立场,批判外教的理论学说或信仰实践。其例散见于原始经典,今省略不提。
第二、法是人文主义者,由于佛陀的教法是从a. 生命的尊重与人格的尊严,b. 社会人类的平等无差别,c.民主的立场来说的,所以想对此等简单地做一考察。
a.佛教把重点放在生命的尊严与人格的尊严上,对于生命或人格的价值给予正确的评价。
亦即,i.不论是对人类或其他动物,皆不可任意杀伤。此可从如前所述的,在佛教的在家戒、十善或十恶业中,皆以不杀生为第一位、以杀生为最大的罪恶得知;
亦可从阿育王法敕文所强调的,作为法之第一要件:不杀生、爱护生命得知。
又,ii.关于人格的尊严,在原始经典中多处提及,谓不可依出身、家世或职业,衡量一个人的人格价值,而印度的阶级差别也是不合法理的;这可从释尊认为一切人的人格,应依其品德或行为来判断,又应承认一切人的人格尊严或价值得知。
举例来说,有经典提到,譬如婆罗门等贵族用芳香的栴檀等高价格的木头所生起的火,和奴隶族等用恶臭骯脏的木头所生的火,在火的作用上并没有差别;同样地,在作为人的价值上,也并没有阶级上的差别。
所谓真正的婆罗门,并非根据其种族、家世、阶级或职业而定,不论是任何种族或阶级的人,只要其知识、行為与婆罗门相称,即是婆罗门。在《经集》《婆私吒经》、《法句经》中,有偈颂提到如何才是真正的婆罗门。
在此,释尊不把「婆罗门」这个词语说成是阶级职业性、传统性的婆罗门,而是用有真正价值、理想性的婆罗门的意义来说明。释尊希望将当时堕落的、形式化的婆罗门,复原为真实的婆罗门,或许佛才因此自称为真正的婆罗门吧!
总之,在原始经典中,认为正确说「法」,并付诸实践者,才是真正的婆罗门。 关于男女无差别,在原始经典中的例子很少。
虽说女人有不能成为佛陀、转轮王、帝释天、魔王、梵天之五障,并有五秽恶等,但是佛的养母摩訶波闍波提仍然透过阿难,向释尊恳求成立女性自己的比丘尼僧团,结果为佛陀所拒绝,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
阿难就请示佛陀,女人修行之后,能否成为须陀洹或阿罗汉(最高的圣者)?佛陀回答,女人和男子一样皆可开悟而成为圣者。阿难于是以摩訶波闍波提扶养释尊的恩德为理由,恳求佛陀让她出家为比丘尼,佛陀因而不得不同意。
但是佛提出条件,要求比丘尼对比丘必须遵守八种尊敬事项(八敬法),才能允许出家。这八种的要义是:比丘尼须绝对敬重比丘,生活、仪式等一切皆在比丘的管理之下,须接受比丘的指导。
尽管如此,释尊仍说,由于比丘尼僧团的成立,使得本来可以持续千年的正法,减少为五百年。这是因为,不得不承认女人与男人的差别之故。或许就当时的印度而言,这是妥当的常识。
在跋耆国(贵族共和制)负责政治的贵族们,严守下列七条规定:一、经常集会商谈。二、同心协力做事。三、依照正确规定之法,正确地行动。 四、尊敬长老,听从彼言。
五、对于宗族的妇幼,不施以无理的暴力。 六、尊敬并勤于供养国内的寺庙。七、保护并支持既有或新兴的宗教。 因此释尊认为,僧团若也能遵守民主的七不衰法,不独断专行,就不会衰灭。
比丘的七不衰法是,比丘僧伽应:一、经常集会。二、同心协力做僧团之事。三、依照正确规定之法而行动。四、尊崇前辈长老,听闻其言。五、不受烦恼的控制。六、希望远离人群,在森林中修行。七、常怀此念:若有善良同梵行者来,愿与彼共修。
实际上,从汇集僧团规则的《律藏》之规定来看,也可得知僧团运作无论在任何场合,皆以全体僧众的合议而施行民主,在此省略不详谈。
第三、法是和平主义者,今分成a. 宽容性,b. 无諍三昧,c. 和平相互依存三项说明。
a.首先,所谓「宽容」,即是堪忍愤怒、怨恨,将之放下而包容对方。今举释尊本生长寿王与长生王子的故事为例来说明。简述大意如下:从前在憍萨罗国有位长寿王,该国十分繁荣富庶。
比邻其南的迦尸国的梵授王,征伐其国,夺其财宝,逃匿的长寿王后来被捉到,在迦尸的城市波罗捺斯游街后遭到处刑。年幼的王子长生被送到不为人知的波罗捺斯民家中,在父亲长寿王被押着游街时,从该地远道而来与父亲会面,
父亲偷偷地向王子交待遗言说:「长生啊!勿见人长短!用怨恨是无法化解怨恨的,唯有以无怨才能消除怨仇。」坚决地告诫他,不可对迦尸王采取报复行动。
长生王子之后成为迦尸王宫大象的御夫而住进王宫,但因琴艺精湛,被国王拔擢而成为贴身侍卫,深得梵授王的信任。有一次,国王率领群臣出外狩猎,因追逐猎物而与群臣失散,只有他和少年长生在一起。
后来国王累得趴在少年的膝上睡着了,长生心想:「替父亲雪仇的好机会终于到来了!」便拔出自己的剑,想将国王刺死,但是却又想起父亲最后的遗言,怎么也下不了手。如此三次时,国王正好梦见自己被杀而惊醒过来。
长生向其告知自己的身世,以及刚才他想做的事,并请求王的宽恕。王惊愕不已,同时也觉悟到自己的不对,而向长生请求原谅。两人一同回到王宫,向大臣们报告刚才所发生的事,
王将掠夺自长寿王的憍萨罗国之国土归还给长生,让长生当该国的国王,又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长生为王妃,消除了两国之间的敌意,而成为友好的盟邦。
长寿王的遗言,在《法句经》的第五偈作如是说:以怨绝无可能化解怨恨,唯有以无怨,才能使怨仇停止。这是永恒的真理。
b.其次「无诤三昧」者,是指绝不与他人诤论。如原始经典中,释尊所说「即使世间与我诤,我也不与世间诤,说法者不与世间任何人诤论。」
意即释尊绝不与异教徒或一般人做无谓的论争,这是因为处于正法立场,不做无谓的诤论之故。无诤和前项的宽容,皆是和平主义的必要条件。
c.和平的相互依存 释尊在波罗捺斯鹿野苑中,为五比丘最初说法,五比丘依其言教修行,不久即证得阿罗汉果。
其后,以耶舍为首的波罗捺斯城市的长者富商们,共有五十五位青年相继出家,他们不久也成为阿罗汉的圣人。因此,释尊为了教化民众,便派遣最初的六十位佛弟子到各地去弘法。
当时,佛曾说「我和你们诸位皆已能脱离人界、天界一切的束缚,比丘们啊!当怜愍世人,为了许多人的利益及安乐、为了人天的利益及安乐,去游行吧!应当一个人独行,而不要两个人结伴同行。
比丘们啊!教示初中后皆善、义理与辞句兼备的法,显示完全圆满而纯净的梵行……」,为了人天一切有情的利益及安乐,佛陀自己游行,也嘱付比丘们独自到各地弘法。
因为说法以谋求人们的和平与幸福,是佛教最初及最后之目的。世间全体人类若无幸福与和平,个人也得不到幸福与和平。
由释尊在菩提树下所发现的缘起思想——一切有情在时间、空间上,皆互相密切连结之重重无尽的缘起道理——而落实为释尊或弟子们的教化活动。
释尊作为佛陀四十五年的弘法活动,可说即是在建设如此互相依存的和平佛国。以上,对于其他生命的看法,就杀生及与之相关的佛教之「法」所做的考察,大致告一段落。
摘自水野弘元《佛教教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