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业是: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废话)、贪婪、嗔恨、邪见。
当中,杀生是指快速或残暴地杀害生命,意即屠宰或杀害众生。在此,于普通用语,生命是指有情;在究竟界上则是指命根。
杀生一词,则是指人虽明知该有情是活的,却依旧刻意通过身门或语门,致力于截断该有情的命根。
对于毫无德行的畜生,杀害小的生物是轻微的恶业,杀害大的生物则是重大的恶业。为何?因为所付出的努力大;若是付出相等的努力,则因为对象的体积大。
对于人类等,由于他们能具备德行,杀害德行低劣者恶业较轻微;杀害德行高尚者恶业深重。
当被杀者的德行相等时,恶业之轻重,则有视凶手的烦恼是强或弱,以及所付出的努力是大或小。
杀生有五个条件:活着的生命、明知该有情是活着的、杀意、致力杀生、结果对象被杀死了。
而六种致力的方法是:亲手、煽动、抛掷、固定的陷阱、诡计及神通。有意知其详细解说者,应参考律藏的注疏《普端严》。
偷盗是指‘不与而取’;亦即偷他人的东西、抢劫或当盗贼。在此的不与,是指别人所拥有的东西或财物。
若别人对某件财物有自主权,可以任意使用而不会受到惩罚或谴责,该物即是属于那人的。
明知该物是属于他人所有,而怀着贼意地,致力获取该物即名为偷盗。
若属于他人之物低劣,所造的恶业即轻微;若属于他人之物珍贵,所造的恶业即重大。为何?因为其物珍贵。
若它们的价值相等,偷属于品德高尚者之物即恶业较重,偷属于品德低劣者之物即恶业较轻。
偷盗有五个条件:他人之物、明知是如此、贼意、致力及结果移动了该物。
方法则有六种,即:亲手等等。每一种偷盗的方法,都能依以下的情况进行:
吃秤头、强硬手段、隐瞒、设计或伪造。这是关于偷盗的大概,详述见于《普端严》。
邪淫里的欲乐,是指性交。邪行,是指低贱及实应受到谴责的行为。
邪欲乐行(邪淫)的特相,是生起于身门的思(意愿),具有侵犯,自己无权同其行房者的不如法意念。
于此,男人无权与之行房者是:(甲)十种未婚女人,即:一、为母所护;二、为父所护;三、为父母所护;
四、为兄弟所护;五、为姐妹所护;六、为亲戚所护;七、为族人所护;八、为宗教导师所护;
九、已订婚;十、正受惩罚;以及(乙)十种已婚女人,即:
一、以钱财买来的妻子;二、自愿为人妻者;
三、为了财富而为人妻者;四、为了服饰而为人妻者;五、由双亲执行婚礼,把新郎新娘之手浸入一只碗里的水,而如法地成为人妻者;
六、从社会阶级较低阶层里获得的妻子;七、奴隶妻;八、佣人妻;九、战俘妻;十、短暂的妻子。
当中,有十二种女人是其他男人不可侵犯的,即:已订婚和正受惩罚的女人,以及后面十种已婚女人。
所造的恶业之轻重,有视被侵犯的对象,是否有持戒等德行。此邪淫恶业,有四个条件:
有心想要享受不可侵犯的对象、致力于享受、设计占有、结果占有了。方法则只有一个,即:亲身体验。
妄语,是欲欺骗他人者的身或语的行动,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怀有欺骗他人的意念,而致使采取身体或言语行动,去欺骗的意愿,名为妄语。
妄语的特相,是想要让他人以为不真实的为真实,而又造成相符的表达的思(意愿)。
此罪业是重是轻,有视他人受到损害的利益是大是小。或者,对于在家居士,若他们由于不想施舍自己的东西,而骗说:
‘我没有那东西’,这是轻罪。若作为证人却发伪誓,以致他人遭受损失则是重罪。
若沙门在只得到些少油时,开玩笑地以反语说:‘我想,今天是有条油河流进了村子’,这是轻罪;若对未曾见过的事物,说为有见过则是重罪。
此妄语罪,有四个条件:不真实之事、欲欺骗的意念、致力欺骗、传达该事给其他人。
方法只有一种,即:亲自行动;当知这是通过身体、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语的欺骗行动。
若该行动令到他人明白其意,产生该行动的思,在当下即成为欺骗的行为。
人能通过行动、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语欺骗他人,同样地,人们亦能煽动第三者道:‘跟他这么说’。
或把一片写了字的贝叶放在他人面前,或永恒性地写在墙上等,期望‘他人会因此明白其意’,这些都是欺骗他人。
所以,把煽动、传达和永恒的记录,视为这种妄语恶业亦是有理。然而,注疏并没有提到这点,所以应当深入检讨后才好接受。
两舌是指诽谤的言语,说了之后,会导致对方对另一者之爱降至零点。
令到自己粗野的言语,或导致他人粗野的言语,它本身即是粗野的,不悦耳亦不令心欢喜;这种言语名为恶口。
绮语,是说毫无意义且无用的废话。
当知称为两舌的,即是作为这些言语之根源的思。以邪恶之心,通过身行、言语播下挑拨离间的种子之思,或向他人谄媚之思,即是两舌之思。
其罪之轻重,有视受离间者之德行是低劣或高尚。此罪的四个条件是:一、有受离间的人;二、有‘让他们分裂’的目的;三、付诸实行;四、表达交流。
但若他人并没有因此决裂,那么,该罪是不足罪,是‘未足道之业’;只有在导致决裂时才是足罪。
恶口是指粗野之思,致使实行于身或语,给与他人致命伤般的重击。
以下的故事,可以说明这点:据说有位男孩,不听母亲的话而去到森林里。
由于无法制止他,其母即诅咒他道:‘愿有只野母水牛追你!’果真,即有一只母水牛因此而出现在森林里。
该男孩即宣说真实语,之后发愿道:‘愿我母亲所说的不会发生;愿她心中所想的发生!’而该水牛,就有如无法动弹般站着。
所以,虽然她的话看似凶恶,但其实并不粗野,因为她的心是柔软的。
虽然,有时父母会对自己的儿女说:‘希望贼把你们切成许多块!’但其实,他们甚至不愿看到一片荷叶,掉在儿女的身上。
教师及宗教导师,有时也会对学生们说:‘这些无耻鲁莽的小伙子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把他们赶出去!’
然而,他们还是希望学生们能获得成就。言语,能因柔软之心而不成粗野,故此言语,并不一定因为说得柔软即温如。
譬如,想要杀人时说:‘让他舒适地睡觉’,这话即毫不温和;由于其心粗野,故其语亦粗野。
恶口的恶业轻重,与被辱骂者的德行,成相对比。此罪的三个条件是:有受辱骂的人、嗔念及辱骂。
造成身或语,作出无意义的表达之不善思,名为绮语。其罪之轻重,有视是否时常如此作为。
造成此罪的两个条件是:一、心倾向于毫无意义的话题,如:巴拉达之战、悉达绑架案等故事;二、叙说这些故事。
但若他人并不接受这些故事,则不成足罪,即不成‘足道之业’,只有在他人接受这些故事时,才成足罪。
贪婪是贪要,即看到他人的财物时,想要拥有它们。其特相是如此的心思:‘噢,如果这是我的那该多好!’
其罪轻重之分,与偷盗罪类似。它有两个条件:他人的财物及令自己倾向于获得它。
虽然贪欲,可能会在看到他人的财物时即生起,但只要他还没有想:‘噢,如果这是我的那该多好!’它还不是完全达到这种恶行的阶段。
毁坏他人的幸福与快乐的即是嗔恨,其特相是想要伤害他人之恶念,其罪轻重之分与恶口罪类似。
它有两个条件:另一者及想要伤害之念。只是嗔怒还未完全达到这种恶行的阶段,只要没有欲毁坏之念,如:‘愿他被砍到死掉!’
邪见,是不依正见的错见。其特相是颠倒之见,如:‘布施并没有作用。’其罪轻重之分与绮语罪类似,或依据其邪见是暂时性或长久性。
它的两个条件是:一、颠倒对事物的正确知见;二、它依其所持的邪见,显现于心中。
已达到这种恶行阶段的邪见是:认为一、没有果报;二、事情的发生是无因的;三、没有造作这回事。其他的错见,则不算在内。
对于这十种恶业,我们可以在五个方面确定它们,即:一、依究竟法;二、依组;三、依目标(所缘);四、依受;五、依因或根。
(一)十恶业的首七种恶行只是思;从贪婪开始的三恶行,是与思相应之心所法。
(二)首七种及邪见八法是行,不是因(根);但贪婪与嗔恨既是行,亦是因。贪婪是不善的贪因或贪根;嗔恨则是不善的嗔因或嗔根。
(三)杀生的目标是缘生法,因为它的目标是命根。偷盗的目标是有情或东西。
邪欲乐行的目标是缘生法,因为它是触(所缘),有些人则说它是有情。妄语的目标是有情或缘生法;两舌也是如此。
恶口的目标只是有情。绮语的目标是有情,或依所见、闻、感受及想的事物,则是缘生法;贪婪也是如此。
嗔恨的目标是有情;邪见的目标,则是三界里的缘生法。
(四)杀生与苦受相应,下决定的思(心所)肯定只与苦受相应。偷盗能与乐、苦、舍三种受相应。
看到他人的财物时,若愉快地偷取,即与乐受相应;若惊惧地偷取,则与苦受相应,若在省思其恶果之下偷取,也是与苦受相应;若中舍地偷取,则与舍受相应。
邪欲乐行(邪淫)与两种受相应,即:乐受与舍受;但在下决定时,则不可能是舍受。
妄语能与三种受相应;两舌亦是如此。恶口只与苦受相应;绮语,则能与所有三种受相应。
在此举例阐述:在讲悉达绑架案、巴拉达之战等故事时,若听众对他喝彩及把自己的头巾抛上空中等,讲故事者即会有乐受。
当如此对他喝彩的人,过后走向前去对他说:‘再从头讲给我们听。’
讲故事的人,即会对该建议感到不快,心想:‘我是否应该讲其他不相关的事?’在这情形之下,讲故事时即会有苦受。
若他中舍地讲,则会有舍受。贪婪与两种受相应,即乐受及舍受;邪见亦是如此。嗔恨则只与苦受相应。
(五)杀生有嗔与痴二因。偷盗亦有嗔与痴二因,或贪与痴二因;妄语也同样是有嗔与痴或贪与痴二因。
邪欲乐行有贪与痴二因;两舌与绮语亦是如此。恶口有嗔与痴二因。贪婪只有痴一因;嗔恨也只有痴一因。邪见有贪与痴二因。
摘自《阿毗达摩概要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