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业有关之原语:除了业(karman)这个原语及其概念之外,在佛教的教理或概念中,对佛教徒本身而言,似乎也有不少是十分暧昧而笼统的。
对佛教以外的一般人而言,有许多令他们无法理解、十分特殊的佛教用语。因此,佛教若不能让这些佛教用语与近代的一般用语有所关连,以一般用语来表现佛教教理的话,佛教理论就没有普及的希望。
虽然如此,在佛教教理或概念中,仍有不少无法改成世间的一般用语,一般用语只能表现它一部分的意义,无法完全表现全面而具体的意义。
这是由于佛教的教理学说,与西方的科学、哲学,或者近代日本的言语表现有所不同的缘故。在西方的学问中,不论是科学或哲学,用语的概念规定极为明确,很少有暧昧不清的情况。
那是因为,科学或哲学只是作为学问的性质,对于希望研究的事物,从某一个观点去考察,将之抽象化,并从单方面来叙述之故;又由于其概念或组织体系,被十分明确化,因而能够容易理解之故。
但是,以佛教为首的东方固有思想,很少从如此严密的学术立场来考察。其采用的对象,并非用单纯的抽象概念来表现,而是希望将活生生的实践体验,如实地掌握、表现。
所以,对于事物或状态,并不像纯粹学术,将它片面地抽象化,而是根据其身心活动,从多方面、立体性论述体验。因此,即使是同一用语,也未必有固定的概念,必须依据时间、地点来理解。
例如:从有、无或空的用语,即可明白这种情况。它是随着领受者的心境(主观),以及所处的状况(客观)等种种情形,来理解和解释。
随着部派佛教的不同、时代的变迁,同一用语也会有不同的意义。不仅如此,即使是同一人在同一著述中,也会将同一用语,用于世俗谛或胜义谛等种种含义。
因此,同一用语从表面上看起来,甚至会有令人感到完全相反或矛盾的情况。这是佛教教理或用语概念,难以理解的一大原因。
但是,我们仍须克服此困难,试着将佛教的教理加以通俗的解说,以平易地表现,尽可能让一般人能够理解。
关于业的用语及其概念,即有如前所述的情况。第一,业的原语karman(巴kamma),其意不只限于佛教的业之意义,而且即使是佛教业的概念,在原始佛教、部派佛教、大乘佛教也有所不同,部派佛教的各部派之间也有异说。
又,印度佛教之意义的业,与中国、日本佛教意义的业,其意义内容亦未必相同。甚至也有用karman一语以外的原语,来表现业的意义,或者含有与其有密切关係的意义。
在弥曼差派,是用相当于业的"apūrva"一语表现。胜论派则以dharma、adharma等语表现业的概念。
佛教中的无表、种子(bīja)等词也是业的一部分,或者与之有密切的关系。由此可知,业一语及其概念极为复杂。
与karman业,同语根的kr(作、为、行),是表示行为之语,另外还有从car(行、实行)之语根所形成的carya(巴cariya)、carita等语。
carya是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实践修行之意。 carita是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状、经历之意。
这些都有实践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关系的业之意义,因此,与业之意义有关之语,从car所造者为少,从kar之语根所造者为多。
首先,关于karman一语,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语之用法并未只局于业的意思,而是也被用于广泛的意思。
根据《大毘婆沙论》卷113所叙,karman有三义:(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别果。
(一)「作用」:是指与善恶或道德宗教无关的,普通的作用而言。例如,用于胜论派的六句义中的业句义、数论派的五业根(五作根)等等。
所谓「业句义」,即取、舍、屈、伸、行五作用,此相当于佛教中的行、住、坐、卧四威仪,佛教将这些归属为与业报完全无关的无记。
数论派的五业根之业亦同前,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发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为等,这是与佛教无关的、单纯的作用而已。
(二)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谓的「羯磨」,即戒律的仪式作法。这是因为将出家受戒、布萨、雨安居等仪式作法,称为karma(羯磨)之故。
在佛教之前,其它宗教亦使用此概念。婆罗门教称祀神的祭式为karman。研究哲学的奥义书,及继承此学的吠檀多派,被称为jāna-īmāsā,其文献被称为jāna-īmāsā;
相对于此,研究祭式的婆罗门教,及继承此学的弥曼差派,则被称为karma-mīmāsā,其文献被称为karma-kāmāā,此情况之下的karma业,即是持法式。
又,在婆罗门教的修行法中,所依据的宗教信仰称为bhakti-yoga、哲学理论称为jāna-yoga,所依据的祭祀、苦行、戒律、布施等实践称为karma-yoga,此时的karma也有法式作法之意。
所以,karman一语的特殊用法,可能是起源于此祭式仪礼的作法意义,也就是说,业的内涵意义是后来才有的。
但是,无论是作法的意义,或者业的意义,karman皆非只有单纯的作用之意,而似乎还包括一种具体的力量之意。
因为他们认为,藉由祭式,其行为并未消灭,在得到其果报之前,祭式的功德,仍会以一种力量的形式而继续存在着。
此藉由祭式所产生的力量,弥曼差派称为apūrva,如前所述,此是业的同义语。这是因作为原动力的karman(祭式),被认为具有功德力之故。
而佛教作为戒律仪式的karman(羯磨),也被认为具有如此的力量。例如,藉由受戒的仪式,于受戒者成为防非止恶的力量。
(三)分别果:也就是由善恶而感得果报的业,会有令得果报的一种力量,这是不待多说的。如此,karman的第二、第三用例,不只是作用,也有一种具体的力量之意,这是由于此语本身就有「拥有力量」之意。
可能因karman的man有「拥有」之义,表示具体力量之拥有者之意的缘故。又接尾词man的其他语词也可做同样的说明,ātman不只是呼吸,而且是呼吸力、职掌呼吸的生命力。
brahman不只是抽象的文、祈祷,也有具力、祈祷力、圣力的强力具体者之意。又dharman也不只是抽象的规律法则之法,同时具有规制现象,令之运转的力量。
即所谓「法是任持自性或轨生物解」,此乃由于法是任持自性的力量(自体任持),使物的理解产生的轨则力(轨生物解)之故。marman(末魔、死穴)也有具左右死亡的力量之意。
总之,karman是有具体力的行为,可将它看成是指业能感果的具体力。karman一语与从car语根所产生,与只有行为、实践之意的carya、carita等语的不同处,即在这里。
其次,kriyā(作用)、kārya(结果)、kāraka(作者)等语,也有可考察之处。尤其是kriyā(巴kiriyā),巴利佛教称为「唯作」,具有与业的问题有关的重要意义。
与业关系密切,且具有多种含义之语是skāra,此语在中国被翻译为「行」。但是,此语也与karman一语相似,大致有三种用法。
第一、诸行无常的行,第二、作为五蕴之一的行蕴的行,第三、十二缘起支第二项的行。
首先,诸行无常的行,是skāra的最广义者。它与有为法一样,是指包含物质、精神的现象世界,亦即由种种条件、原因所组合成的现象界。
但共同合成者的本来意思,是指促使条件、原因合成的力量。这也是五蕴中的行蕴、十二缘起的行支中的行的意义,如同业的情况,仍然含有具体力量之意。
第二、行蕴的行,其意义内容在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多少有些变化,部派佛教中,各部派间的意见亦有所不同。
首先,在原始佛教中,行蕴被说明为思(cetanā善恶的意志),不过,因为此思是被叙述为行蕴的代表,所以实际上,也包括了其他的心理作用。
本来五蕴,是指由肉体、精神所组成的我之个体,以及由物质、精神所组成的内外现象界;
五蕴中的色蕴是肉体或物质,受蕴是苦乐等感受作用,想蕴是表象或概念的作用,识蕴是认识判断的作用或认识主体,行蕴是指除受、想、识三蕴之外的一切精神作用,思即是作为其代表。
此思既是善恶意志,也是业的本质,可视之为业的同义语。因此,最狭义的行,亦即是思,可看成与业相同。
但是,行蕴当然也包括其他的心理作用,尤其在后来的部派佛教,将行蕴更加广义地解释,巴利佛教将原始佛教的说法略加扩展,主张行蕴是除受、想之外的精神作用(即心所法);
根据说一切有部等,行蕴不只包括与心相应的心所法(心相应行),也包括心不相应行。心相应行,是指属于精神作用者,
如:作意(唤起注意之作用)、念(忆念记忆作用)、定(精神统一作用)、慧(智能作用)、信(信仰作用)等,因具有驱使这些作用生起的力量,故被称为行。
同样地,心不相应行也具有不属於物质或精神的,使物质精神生灭的力量之义,故被称為行。
例如,使得到东西之力量的「得」,使不得圣道之力量的「非得」、使现象生、住、异、灭之力量的「生」、「住」、「异」、「灭」等。无论是俱舍学中的十四心不相应行,或者唯识学中的二十四心不相应行,皆属之;
但是,巴利佛教未并设立心不相应行。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五蕴中的行蕴,包含了受、想、识以外的一切心理作用。因此,与心理作用无关的心不相应行,既不包含在行蕴中,也不包含在五蕴中,巴利佛教未立心不相应行,有其理由。
行蕴里的行范围,仅次於包含五蕴等现象的诸行无常之行。由於行蕴的行具有驱动心的力量,所以可说与作為单纯现象的行不同,而与业的性格类似。
第三、十二缘起的行,如通常所说,几乎与业同义。但是就业而言,不论是精神的(意业)、言语的(语业)、身体的(身业),不只是(1)最初的经验(现行),
(2)在对应其经验而感得结果之间,以某种形式而存续為业力者,也被视為业;虽然缘起支的行,是指包含了(1)(2)这两者的业,它不只是行為的现在经验,也包含了此经验被保持為业力者,而且甚至以后者的意义更為重要。
行,英译为disposition(性格、倾向、意向)即此意义,在佛教以外,也多半将之解释为习惯力或性格。十二缘起的‘有’支,被视為等同‘行’支,认为有支也有业力的习惯力之意。
最后,就考察有为的否定─无为一词。此词在原始佛教中,被用作amata(不死、甘露),即涅槃(nibbāna)的同义语。此是超越业报轮回,善恶业或果报所不及的状态。
但是,部派佛教的阿毘达磨,将无为解释为不生、不灭的无变化者,所谓存在论的意义,这包括了空间(虚空)、缺缘之不生状态(非择灭)、真理,即三无为、六无为、七无为、九无为等说。
也就是,被认为没有生灭变化的一切法,称为无为。但是,这并非佛教原本的立场,佛教绝不是存在论证性地、谈论事物的有、无之理论。
超越业报或生死的无为,其本来的意思绝非客观性存在论证性的脱离生死轮回;而是虽然存在於生死的世界,但是既不住生死,亦不住涅槃,无执着、无碍自在的境地,这才是无为。
业表现为现在经验的情况中,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第一、善恶业;第二、与善恶无关,但是在其他方面会留下强烈印象的行动;第三、几乎不留下印象的轻微作用。
首先,第一、善恶业,其现在经验并不会就此终止,业的餘势力会以某种形式保存着,最后必定感得果报。也就是,善恶业会留下其业力,带来果报。
第二、留下强烈印象的行动,是指与善恶无关的,记忆或技术的学习训练等。从善恶的观点来看,这些都是属於无记(不善不恶),因此,虽然不受果报,但是其经验会以某种形式被保持而残存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认识或思惟的经验每次会留下记忆;技术的学习或行动的反覆练习,也会逐渐累积而成為熟练或者形成习惯,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
根据说一切有部等,在现在经验的烦恼作用中,有属於此类者。此烦恼被称為「有覆无记」,虽然它在未来并不会带来苦乐之果,但是仍会妨碍圣道,其经验并不会就此消灭,会以所谓「随眠」的潜在力继续保存下去。
第三、轻微的作用,是指其作用经验消灭之后,并不会留下餘势力,也不会感果。在属於这类的作用当中,我想可大致分為二种:一、不经意识的反射运动或本能作用,二、藉由训练熟悉,而在无意识中即能做到的熟练作用。
在巴利佛教中,二者皆称为kiriyā。施设kiriyā(唯作)的用语,以说明第三轻微之心作用者,只有巴利上座部而已,其余部派佛教或大乘佛教并未见及。
所谓kiriyā,被解释成只有作用,译为唯作。唯作包括了属於认识作用之一部分的反射运动,以及阿罗汉超越善恶,在三界世间的无碍自在之作用。这点待后说明。
若将我们日常经验依其性质及强弱程度作区分,可分为前述三种。其次,若将这些现在经验,依其要素作分析,则可分為三个阶段:(一)动机目的,(二)手段,(三)结果。
完整的善恶业即完全包含此三阶段之要素,但是也可能只有动机目的,而手段不完全而未达结果;或者无动机目的,而是採用手段而造成重大的结果;或者动机目的、手段二者皆轻微或不完全等种种的经验。因此,以下就将这三要素分别作考察。
(一)动机目的,是指最狭义的业─思,也就是善恶之意志,用佛教的术语,称之為思业。有二项条件:(1)意识性的,(2)善恶价值意识的良心健在。
诸如:(1)无意识性的行為,例如反射运动或纯粹本能的动作,於此不能成立善恶业;或者(2)精神薄弱者、未成年者,或者其他的动物等等,他们所做的行為不能视為真正的善恶业。
所以,未成年者的犯罪不能强烈处以刑罚。佛教也重视行為动机目的之有无,认為在身语意三业之中,意业最為重要,也是这个原因。
在律藏的戒律规定中,犯罪行為不受罚则之条件,列举了狂心、乱心、病坏心、最初所作等,表示其动机目的不完整。前述所谓「最初所作」,是指制戒以前所做的行為,因為没有意识到它是罪,所以不受处罚。
(二)手段、(三)结果,前述行為的第一要素─动机目的即使完整,其实际行為也未必完备。若在意志之后,正确地採取适当的手段方法,则必定成功。
纵使意志完全,但是手段方法有误或者不完全,仍然是未达结果。因此,行為最后成功与否,比起动机目的,或许可说手段或结果更為重要。
相对於佛教重视动机之意志,耆那教或摩伽梨拘舍梨(六师外道之一,宿命论之自然论者)等主张意业為半业,身语业為全业,他们认為手段或结果比动机目的更為重要。
善恶业若要完整,除了动机目的须具备三个条件之外,也必须藉由适当的手段,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佛教称动机目的為「思业」(意业),相对於此,称手段或结果為「思已业」(身语业)。
在本节最初所列举的三种现在经验的种类之中,第一、善恶业,是动机目的、手段及结果皆完备;
第二、强烈的无记作用,是指动机目的不完全,尤其是不具善恶的价值,但是其手段因适当而得到相对应的结果之情况;
第三、轻微的作用,是指动机、手段皆不完全或皆无,其结果几乎不能得到的情况。
由以上各点来看,可知善恶业最受重视,是由於它必定完全具备动机、手段、结果之故。
但是,在此仍须注意一点,也有人认為,不太具有意志的习惯性行动,反而比强烈的意志所造的善恶业,更有价值、更為重要。
例如,下定决心与努力而最初犯下杀人的情况,与有多次杀人经验,不需强烈意志而不经意就杀人的情况,二者谁的罪重?结果是无意识性的重犯,会比以强烈意志而最初犯罪者,求处较重的刑罚。
同样地,善行也是如此,非常努力而行善的情况,与善行已成习惯力,没有行善的想法,而自然地行善的情况,若从重视意志的角度来看,似乎是以最初的善行為殊胜;
但是实际上,连善行的意志也没有,依无我的无分别智而行善,可说反而更為殊胜。如此,在善或恶方面,培养成善的习惯,改掉坏的习惯之习惯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极為重要。
而此习惯力是由於最初的出发点─善恶意志,以及其努力而逐渐形成。烂醉中无意识性地作恶,仍不可被饶赦而必须处以刑罚,这是由於重视平日的习惯力,其习惯是由最初强烈的意志所养成的之故。
其次,佛教将现在经验作為宗教道德上价值评价的标準,而成立善、恶、无记三性。但是,评价基準之内容在各部派学派之间多少有些不同。
比较巴利说与有部说之相异处,巴利佛教的不善并未将烦恼区别出来,认為烦恼皆是不善,此唯存在於欲界,并未如有部等,有说色界、无色界之烦恼。
关於烦恼论,巴利佛教并不像有部等的详细。其次,巴利中将无记区分為异熟(vipāka)与唯作(kiriyā),二者又皆有「有因」与「无因」之分。
所谓「有因」,是指具有善净或不善之根者。「无因」是指完全没有这些根的纯粹无记。其中,「异熟」是过去善恶业的果报,「无因异熟」相当於有部的无覆无记,是指前五识及其他的认识关係。
「有因异熟」包括有漏及无漏,「有漏」是三界中善趣恶趣的诸眾生之基础心等─相当於唯识学的阿赖耶识。
「无漏异熟」是指得到四圣道结果,包括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果。在有部等中,认為异熟只是三界世间的有漏,出世间的四圣果则被认為属於离繫果─无為。
其次,「唯作」是巴利佛教的独特概念,如前所述,认為也有不属於善恶业及其果报的,完全只有作用,在业报关係中,於其前后完全没有影响者。
虽然唯作只是三界有漏者,但是,其中的「无因唯作」属於与认识等有关的纯粹无记,「有因唯作」是指阿罗汉与三界有情同尘,化导三界时的心。
因為於此并无某种有所得心,而是空无我之状态,超越了善恶及果报,所以被认為是无记。但是,实际上至此可说為是至善,比出世间的四向四果更為殊胜了。
在说一切有部等中,称出世间之善為「胜义善」,而阿罗汉的唯作可说比此胜义善更為殊胜。此相当於大乘佛教所说的圣者后得智。
其次,关於有漏无漏之善,巴利佛教和有部等亦不太相同。善业主要是指能引三界福果的有漏善,无漏善也称為无漏业,但是,这已脱离与因果报应轮迴有关的原本的业了。
佛教有四业说:黑黑异熟业、白白异熟业、黑白黑白异熟业、非黑非白无异熟业。其中,「黑」是不善,「白」是善,
因此,前所列之第一项是感黑异熟的黑业,第二是感白异熟的白业,第三是感黑白异熟的黑白业,此三项是於三界世间的有漏业。而第四是指出世间的无漏业,它既不属於黑白,也不会感得异熟。
有部等说无漏业不感异熟,并以第四项為非黑非白无异熟业;相对於此,巴利佛教则说无漏善业亦感非黑非白之无漏异熟,称第四项為非黑非白非黑非白异熟业,这是归因於部派学说不同之故。
如前所述,现在经验包括意业(思业)及身语业(思已业),若业完整,则会留下餘势力─潜在力,且感得与之对应的善恶果报。又如前所述,即使不属於善恶,有时也会留下餘势力。
对於餘势力─潜在力的產生,从记忆、练习等日常经验,便能很容易地得知。我们的经验若是强而有力,则必定会留下某种餘势力。所以藉由训练,不论是语文、书法、珠算、技术、艺术等,皆能逐渐进步。
对於善恶的行為,它也绝不会就此消失,餘势力必定会在那人身上存留下来。不论他人是否看见,即使神明佛菩萨没有照鑑,或者自己对此没有记忆,善恶业也必定会每次都留下它的餘势力而逐渐累积。
例如:偷盗、妄语,最初必须非常努力才能做得出来,反覆几次之后,產生了习惯力,便变得极為容易而不费力气。善恶行為皆是如此。因此,不论他人是否看见,日常行為皆须谨慎小心。
反复造恶者,其品德、言语、态度、容貌皆是低级而可憎的,阴险之人,无论外表如何修饰,在不经意之间即会暴露出他的本性。
反之,常为他人的幸福着想,造令人喜乐之善行,以爱语和他人接触,其言语也必定平稳而和悦、态度优雅高贵,神情温和而亲切。
如此,不论是善恶或其他知识、技术,时时刻刻都被保存积蓄下来,其积蓄成为基础,对日后经验的善恶及精通与否会造成影响。
对於如此积蓄下来的经验力,唯识学称之為「种子」,用现代的语言,从知性层面来说,可称為「智能」,从情意层面来说可称為「性格」,从肉体层面则可名之為「体质」。
也就是,我们时时刻刻的经验,被积蓄为智能、性格及体质,其经验积蓄的总合,则构成了人格。
而此经验力不只在我们的一世,在我们出生于这一世时,就已带着过去世经验所累积之一定的智能、性格、体质等素质,投生于母胎。
此素质即使是在同父母所生的兄弟之间,也未必相同,所以,在智能的优劣、性格的不同、体质的强弱上,即使有着明显的差异,也不足为奇。可见人的过去世经验,会藉由某种形式累积下来。
因人而异的天生素质,在后天成为我们经验的基础,在此素质上,现世善恶的经验会继续累积。因此,生下来时的素质,能时时刻刻再度被改变。
生下来具有善的素质者,其后的经验若是恶的,则生来善的素质也会逐渐恶化;天生不太好的素质者,只要其后累积善的经验,也能逐渐改善其素质。这就是为何我们必须不断地修善,不断地培育及训练自身道德素质的原因。
佛教的目的,是在于最后能藉由累积善的经验,改善不好的素质,为了人类整体道德的提升,为了人类社会向上发展,此点成为必要的课题。
而佛教的理想——无我的实践,是在于藉由善业经验的累积,令之成为习惯,使日常行为能堪任道德品质的运作,合乎自然界的业果法则,这将引领人们趋向究竟解脱的境界。
如前所述,我们经验能引发余势力,而余势力累积成为我们的人格素质,此素质又对以后的生活经验造成很大的影响;乃至影响到更久远的未来世。现今学术界对此看法亦相当认同,近代精神分析学或深层心理学等,也特别研究此课题。
佛教从千百年前,即于唯识学等做极为精细的考察,这方面在西方近代的心理学或哲学亦未曾论及,所以为了将来使这方面的学术更为发展,有必要吸取佛教的知识,重新加以解释、整理组织。
经验及其余势力的累积,从近代的学术上很容易被理解;相对於此,对善恶之果报,在学术上却无法被轻易的明了接受。但是,业的概念必定伴随着果报,没有预想到果报的业,可说是不可能存在的。
诚如所谓的‘善因善果(乐果)、恶因恶果(苦果)’,果报对业而言是必然的。造善恶之行为,即会得到苦乐的果报。但是,善恶业与苦乐果报之间,是否有合理且必然性的因果关系?
善恶若有正确的标准,即能客观地加以规定,然而苦乐是十分主观的,即使是同一状态,也因人因时而有不同的主观感受,因此‘善因乐果、恶因苦果’,并不能客观而合理地说明。
以下仍将苦乐,用一般常识性的客观性来讨论。在考察善恶与苦乐的因果关系合理性之有无时,可用如下之分类:
一、良心的满足与呵责;二、社会的赏罚;三、身心环境之有机性的调和不调和;四、宗教道德的要求。虽然这些也有交互错综的关系,但我们分开来做讨论。
第一、良心的满足与呵责:行善之人,良心感到满足,行恶之人,则会遭受良心的呵责。这对于怀有敏锐良心的人而言,是容易生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善因乐果、恶因苦果的事实,即可很容易地被认同。
第二、社会的赏罚:是指造善事则会受到社会国家的赞赏表扬,造恶事则会受到制裁处罚,在社会组织或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时,这是必然之事,但是若在缺乏公平的混乱社会,则不能期待有正当的赏罚,也有可能坏人当道,好人遭受不幸。
第三、身心环境有机性的调和不调和:若行善,对自己身心或周遭社会的向上发展有正面影响者,不但会使自己身心发达调和,得到健全、健康的精神肉体,同时也能与周遭社会环境生活调和,有助其进展。
例如:因注意卫生而得健康,因努力于正当事业而得财富,因贡献于社会,而使社会和平幸福等等。因此,若行善,便能使自己及自己所属的社会向上发展。若造恶,则得相反之结果,所以善会感乐果,恶会感苦果。
从以上三项来看,善因乐果、恶因苦果,仍能合理地被任何人所认同。但是,像第四项如此的因果关系,并不能合理地被证明,只是宗教或道德上的要求——善必然感善果,恶终会感恶果。
它大多主张在前述第二项社会秩序混乱之时,或者第三项身心环境的有机关系难以确认时,即使现世无法得到正当的果报,来世必定受到其相对应的果报。
因此,前三项条件若是完全,则未必需要第四项。但是,过去一般大多是依第四项来说明业报的关系。例如,根据业与果报时间上的关系,说明顺现受业、顺次生受业、顺后生受业、顺不定受业等等。
总之,善因乐果、恶因苦果的因果业报关系,从前面的说明来看,未必是不合理的,而能大致合理地被说明。只要根据佛教的缘起说解释业报说,如同依据前列最初之三项来看,应该就能成为合理。
以上对于善恶业与其余势力及果报,已经考察完毕。不过仍要附带说明,对于前述诸作用是否是精神性的?又,肉体、物质是否也与业或果报有关?由于佛教诸部派之间有异说,以下就对此做简单的讨论。
首先,根据巴利佛教的学说,认为善恶业及其果报——异熟,皆只限于精神性;在不具有意志的肉体或物质,并没有善恶的性质。
于物质现象并无责任之所在,不论在宗教或道德上,它完全只是无记的。虽然在巴利佛教之外,也有部派或学者具有相同的主张,但是,以说一切有部为首的大多数部派,仍主张善恶业或其果报,含盖精神、物质二层面。
主体当然是属于精神的,但是,在身语业的场合,因为身体或言语与善恶的思(意志)一同生起,所以认为物质性的身体或言语也有善恶。
又,身语业的余势力——无表,也被物质性地保存在我们的肉体中,作為一种善恶的习惯力。所谓嗜好或习惯,因為是无意识生起,所以被视為至少不是纯粹精神性,而是物质性。
如此,身语业的餘势力被认為是物质性的无表,但是,意业的餘势力,根据经部等所说,即使是无意识的,也一定是精神性的。
烦恼的余势力——随眠等经验的余势力,则被认為是种子,因此,唯识学也视之為精神性。关於此余势力,部派之间虽有异说,但是并没有部派将之作充分的组织与解说。
其次,关於果报,亦即异熟,也有许多部派承认物质性的异熟。用通俗意义来说,有情以善恶业的果报而轮回三界六道,所以,在这当中的地位、境遇、贫富、贵贱、美丑、长短、强弱等肉体物质,皆是由於过去业之果报所感,因此,果报异熟当然也涉及物质界。
所谓「报身」或「报土」等词,即可证明这点。虽然如此,此种情况的因果关係,从现在的科学立场来看,未必能被合理地说明,所以或许只能被归属於如前所举之因果关係的第四项,是形而上学的。
若要要求一些合理的说明,则此可说相当於第三项因果关係中身心环境的适应与否,尤其是指现世所產生的因果业报,才较為妥当。关於业与其余势力及果报之关係,还有一项值得考察。
普通在佛教认為,业力(余势力)若感得果报,就会消灭。例如,在十二缘起说的惑业苦之连锁上,惑业之善恶业若感得苦之果报,则只於此留下无记的果报之后,惑业之善恶就会消失;
接著,在此无记之果报─识等上,善恶业的惑业又再產生。但是,这不过是形式上、表面上的说法罢了。善恶业及其余势力,在感得其相对应的苦乐果报之后,实际上并未消灭,反而是增长、继续存在。
举个浅近的例子来说,由於累积对自己健康有益的经验(善业),例如:营养、运动、睡眠等,逐渐能得到健康的身体(果报);变得健康之后,作為健康的原因─健康方法并未消失,為了完全的健康,健康的方法会被更强地持续实践。
善恶业的餘势力,时时刻刻接受其果报,并同时重覆相同的经验,寧可看成是几何级数式地增大。部派之间对此问题亦有所讨论。
业力之存续及其可变不可变之问题,这是考察善恶业的存续及其存在状态。根据以往佛教的看法,认為各各善恶业至少在感得其相对应的果报之前,不会消灭,而会持续存在,业与报的牵连关係是必然的。
一旦感得果报之后,业力就会消灭,但是尚未感得果报的过去之业力,在受报之前仍然继续存在。认為改变其业力是不可能的。这麼说来,业力果真不可改变了?对此部派佛教与大乘佛教间,也有种种的议论。
所讨论的可变或不可变的业力,究竟是指什麼呢?在这种情况下,把业分成(1)最初的善恶业,和(2)其餘势力及果报来看,
若把业说成是(1)最初的善恶业,则例如杀人的事实,因為是已经做完的行為,所以此事实就没有改变的餘地。
又,(2)善恶业及其餘势力在受完其一定的果报之后,此时业报的因果关係也已完成,所以也无法改变了。因此,所能够改变的,是在过去的业力,尚未感得其相对应的果报的时候。
此时只有因而已,果尚未出现,因果关係尚未决定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若如外道等所论,从过去业到未来果绝对是一定的,我们的命运只受过去业所支配,那麼就成了不可能改变的宿命论者,认為业在任何时候皆不可改变。
但是佛教对於尚未感得果报的业力,则说明:虽然就这样放著不管,当然一定会到达结果;但是,如果之后对於最初的业力,再增加其他的条件,则原本预定的结果也是可以改变的。
佛教主张无我说就是如此,现象并非绝对不变,而是依於条件如何,可以有相当的改变。由於是不认同事物有固定性的无我说,所以,对於业力也是如此,认為尚未感其果报者,有可能会因增加其他的业力,使最初的业力方向改变。
教育或努力修养的效果就在这裡,也因此,释尊相对於外道的宿命论或神意论等,将自己的立场说明為努力论或业论。
总之,由於因果或缘起的连锁关係是必然的,所以虽然过去已完成的因果,无法改变其连锁,但是,对於未来的因果关係,在仍可改变其因之时,当然也可以改变其果。
佛教的无我说或缘起说,就是在说明这点。然而,所谓因果或缘起的业报连锁,如同「自作自受」一句所说,是產生於同一个人身上。某甲造业,某乙受其报,这至少在佛教是不被认同的。
在印度、中国,或者佛教以外,虽然也说双亲或祖先的善恶业,会波及其子或子孙的因果关係,但是,责任所在明确化的佛教则认為,作者受者仅限於同一人。
不过,佛教对於业可以改变一事,有时也说:不只自己的业力可以改变,他人的业力也可改变。将来应受报的自己的业,可藉由自己的努力修行而改变,这是缘起说等正确的佛教立场;
前面所举的例子,是自己开拓自己命运的自力性业说。反之,对於造恶业而后命终者,他人藉由迴向读经供养等善根功德,使死者得到救济,这所谓「回向思想」,是否能以业说之角度,正当地解释?
若将之再扩大,咒术者藉由调伏、增益、咒诅他人,或者藉由神佛的加被,让他人的命运改变,所谓「祈祷戒禁取」之思想,也变成与业说一脉相通了。
如此,依於他力而改变业,与主张自作自受的原本之业报思想,如何能够互相融合?对於业力的自力与他力之关係,必须从佛教的立场来解决才行。
其次,关於所谓从祖先到子孙之家族上下间的业报相传,或者在同一社会中,社会中人们的业共通地生起作用,从原本的业说来看,该如何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為,应该将一个家族或一个社会视為同一个个体,如此就具有於其家族或社会内,分担善恶行為之责任的意义。
若依据如此的解释,祖先的业,於子孙感果;集团社会共通產生同一业果,这些事也就未必不合理了。佛教的缘起说本来就不仅叙述单独个人纵向的关係,也包括集团社会全体的纵向关係、个人与集团的横向关係。
以上已大致考察了业的各种层面,最后想说明佛教的业说与缘起说之关係。业说在佛教以前就已倡行於印度,佛教以作為当时适当的常识说而採用它。
因此,皈依佛门的信仰者,首先必须接受业报说,以作為正确理解佛教的準备。在為说四諦之前,佛陀先说施、戒、生天三论,这是因為若不先依於三论,令之领悟因果业报的道理,对於佛教四諦、缘起之说,就无法信奉、理解的缘故。否定或怀疑因果业报道理者,不允许皈依佛教。
从外道来佛教出家者,规定必须先别住四个月,即所谓的「测试期间」,以测试志愿者是否有否定因果的邪见;对於外道中肯定业报因果之邪命派的入僧团志愿者,则未设别住,而是让他直接受戒入僧团。
虽然佛教如此重视业报说,但这不过是為了进入佛教真理之说的预备而已。四諦说或缘起说与业报说并无不同,世俗性的四諦说或缘起说与业说相同,但是第一义的佛教说则比业说深邃。
不过,若将业报深刻地解释,则成為缘起说。而业报说与如前之缘起说仍可有所区别,业报说只限於个人时间性的因果关係,其范围也只限於生死轮迴的三界世间,而且它是规范性的、形而上的;
缘起说不含形而上说或规范性,也不是只针对个人,而是考察社会全体的动态,不只是时间性的因果关係,也含盖空间性、条件性的论理关係,而其范围也不只是业报轮迴的三界世间之流转缘起,更是以达到超越生死轮迴的出世间之无漏界的还灭缘起為其理想,至此可说已超越因果业报的支配了。
中国禪宗有所谓的「不昧因果、不落因果」一词,所谓「不昧因果」,是指正确地认知因果业报的法则,若是否定它,则陷於邪见。所谓「不落因果」,是指虽然处於业报轮迴的因果世界,但是不陷入此世界,而是超越因果,游戏於自由无碍的境地。
因此,既不昧因果,又不落因果,可说是中国禪宗的理想。不论是在生死中任其生死的禪宗立场,或者忍受因果的绝对他力的信仰皆是如此。
摘自日本佛教学者水野弘元《佛教教理研究》一书,仅供善友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