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家众的不持金钱戒,是来自《律藏》的离接受金银学处。金:巴利语为黄金。银,巴利语为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
凡通用的货币也属于金银。总之,金钱是指任何可以用来交换商品的等价物,包括金、银、钱币、支票、信用卡等。接受: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它,称为接受。
有三种接受的方式:一、自己拿取:当有人供养金钱时,他亲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发现不属于任何人的金钱时,他自己拾取。
二、指使他人拿取:当有人供养金钱或发现金钱时,他指使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或代为保管。
三、同意放在近处:允许他人,将金钱放在自己的身旁或某处。如果施主的手中,拿着金钱或红包等,说:“尊者,我想供养您。”
此时,沙弥或者比丘都不能接受,并且应该说:“我们不可接受金钱。”或者说:“这是不许可的”等等拒绝金钱之语。
否则,就成了默许接受金钱。假如沙弥指示施主,把钱交给某人或放在某处,也属于接受金钱。
如果施主通过言语或动作,来传达供养金钱的讯息,譬如将钱摆在沙弥前面说:“这是供养您的。”或者把钱放在某处,然后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给您的。”
而沙弥并没有通过身体行为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它,这也属于允许接受金钱。
巴利律注中解释,假如他内心允许并想要接受,但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不犯戒。
若没有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但以清净心不接受,想着:“这对我们是不许可的。”也不犯戒。
只要通过身、语、意三门中的任何一门拒绝,都成为拒绝接受金钱。以此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去接受金银,则称为接受金钱。
对于出家人来说,没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钱成为许可。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药篇》中开示:
“诸比丘,若人们有信心、净信,他们将金钱放在净人的手中,说:‘请以此给与尊师所许可的物品(许可的:直译为净的,又作如法的、适当的,在这里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资具)。’
诸比丘,我允许你们接受,由此所得的许可的物品。然而,诸比丘,我不说你们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寻求金银。”
巴利语kappiya(净人),意为使物品或事物,成为比丘或僧团允许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为比丘和僧团提供无偿服务的人。
沙弥、戒尼、在家居士等,皆可做比丘或僧团的净人,如帮忙清洁卫生、除草、授食、烹煮食物、破损果蔬等。为了守好不持金银学处,沙弥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家净人的服务。
因此,若施主拿着钱,但并没有指明说,要供养给沙弥或者比丘,而只是问:“尊者,您有净人吗?”或“请问您的净人是谁?”他则可以指出,谁是净人。
如果施主这样说:“我要供养您必需品资具,价值××元,请问您的净人是谁?”如此,沙弥或者比丘,也可告诉他净人是谁。
在这种情况下,沙弥或者比丘,他们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资具,而不是接受金钱。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离接受金银学处:一、金银;二、为了自己;三、以身、语、意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接受。
律注《普端严》中说: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僧团、群体、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金钱,都不被准许。
在这里把“为了自己”,作为犯戒的条件之一,乃是针对不犯此戒的第一种情况而言。而并不是说,只要打着所谓的“说净”或“代人持钱”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钱。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此戒:一、在寺院或居所内,捡到他人遗失的金钱,在算了多少价值后,存着归还主人的心而暂时保管者。二、疯狂者。三、心乱者。
编摘于南传尊者的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