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如来拥有完美的智见。我们将依据《经藏》及《律藏》来讨论这项问题。因为佛陀在《增支部.第180经》里说:
倘若有僧侣断言,某言论为佛陀所述说时,我们应该将这些言论与经藏及律藏对照。唯有当那些言论之内容符合经藏及律藏里的记载时,我们方能接受它们为佛陀所阐述的教义。
另一项需考量的问题是:我们应该依据那些经藏及律藏呢?虽然在佛教不同的派系里,对于佛陀的教法有着不一样的诠释。
然而,他们一般都赞同四部尼柯耶,即长部、中部、相应部、增支部及几本小部,为最早期以及最有权威之佛教经典。
此外,这些最早期的汇集本之内容都贯彻一致,并充斥导向解脱的意味,而较后所流传的书籍却存有着矛盾之教法。
关于律藏,佛教各个不同派系之律藏,都与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律藏相近。因此,我们选择引据最早期的经藏及南传律藏为此项讨论之根据。
《经藏》参考——中部的第55经《耆婆迦经》,这是一部特别重要的经文,因为佛陀于此清楚地阐述了他对荤食的立场。那时,有一位名为耆婆迦的御医前来拜见佛陀。
当他向佛陀顶礼之后,便请示佛陀:“尊者,我曾听闻这样的说法:‘他们屠宰动物以供养沙门果德玛(即佛陀);沙门果德玛虽知晓,却仍然食用专为他宰杀的动物’....”。
有关于此,他向佛陀请示这些传闻是否属实。佛陀否认此项指责,并说:“耆婆迦, 我宣说在三种情况之下的肉食,是不应该食用的。
当某人看见、听闻、或怀疑那只动物是专为他而宰杀的...我宣说在三种情况之下的肉,是可以食用的:当某人没有看见、听闻、或者怀疑那只动物是专为他而宰杀的....”
佛陀补充说:“倘若有任何人为了如来或其弟子而宰杀动物,他将于五种情况之下造就过失。(i)当他说:‘去把那只动物捉来’......
(ii)当那只动物被绳子套在颈上牵着走时,承受着痛苦及忧伤...(iii)当他说:‘把那只动物宰杀’...(iv)当那只动物遭受宰杀时承受痛苦及忧伤......
(v)当他把那些不被允许食用的食物供养如来或其弟子...”于此,我们能够了解佛陀以三项准绳,来辨别被允许食用及不被允许食用之肉类。这是有关荤食最为重要之条件。
《增支部.八集.第12经》——原本是尼犍之弟子的师子将军,在听闻了佛陀的教法之后,便改信为佛教徒。他邀请佛陀及比库们于翌日到他家里接受供养,并以肉类及其他食物款待。
尼犍之弟子们由于妒忌佛陀使一位即有名望又有权威的人归依其门下,便制造谣言指责师子将军,宰杀了一只体型巨大的动物来烹煮,以供养僧侣果德玛:
“...而僧侣果德玛虽知晓那动物是专为他而宰杀,那杀业是专为他而造的,却将食用那些肉...。”当这谣言传到将军的耳朵时,他否认这项指责,
并说:“...这些可敬者(尼犍之弟子)已长久以来贬损佛陀...佛法...僧团;但他们是不能以恶毒、虚无、谎骗及不实之诽谤,来伤害世尊的。我们是不会为了维持生命而故意剥夺任何生物之性命的。”
这是其中一部明确地讲述佛陀及其弟子是有食用荤食之佛经。此外,我们也能够理解,购买巳死的动物之肉是允许被食用的,但却并非购买活生生的动物来宰杀。
《增支部.五集.第44经》——这是有关一位在家众,郁伽供养了几样优良的物品给佛陀;其中就包括了一种以枣子果实烹煮的猪肉, 而佛陀也接受了他的供养。这再次证明佛陀与其弟子食用荤食。
《经集.第2品.第2经》——于此,佛陀叙述了自己的某个过去世,即迦叶佛时代的一段故事。当时,迦叶佛是他的佛法导师。
有一位外道修行者,遇见迦叶佛并辱骂他食用荤食。因为对该外道而言,与素食比较,荤食是绝对腥臭的。
迦叶佛回复说:“杀生...伤害...偷窃...说谎、欺骗...邪淫,这些才是腥臭的,而并非因食用荤食。
...那些粗鲁无礼的、傲慢、背后诽谤他人,险恶,不怀好意...吝啬......,这些才是腥臭,而并非因食用荤食。
...愤怒、骄傲、固执、含敌意、欺骗、妒嫉、炫耀...,这些才是腥臭,而并非因食用荤食。
...那些道德败坏的,...诽谤的......虚夸的...他们是人类中最恶毒的,所作的都为恶业;这些才是腥臭的,而并非因食用荤食......”
《律藏》参考——在僧团之戒律里,一位僧侣是不允许要求自己所偏好之食物的。然而,依据巴帝摩卡(比库戒本),倘若该僧侣身体不适,是可以破例的。
在前述的情形之下,该僧侣可以要求乳类品、油、蜜糖、糖、鱼、肉......。这里明显地注明,僧侣是允许食用鱼及肉的。
律藏第四部:在大品里,有十种肉是禁止僧侣食用的:人肉、象肉、马肉、狗肉、鬣狗肉、蛇肉、熊肉、狮子肉、老虎肉及豹肉。
于此,我们可以如此推论,只要遵从“被允许食用之肉类”的三项规则,我们是可以食用其他动物之肉的。
《律藏.大品》:生病之僧侣可以饮食过滤之肉类汤。《律藏.巴帝摩卡》:有一次,当一些僧侣从灵鹫山斜坡走下时,看见一些狮子所吃剩的猎物。
他们把这些剩余的肉类带回去,吩咐他人烹煮之后食用。还有几回,其他的僧侣看见一些老虎所吃剩的猎物...看见一些豹所吃剩的猎物...等,带回去吩咐他人烹煮后食用。
后来那些僧侣无法确定,他们如此的做法,是否违犯了向狮子、老虎、豹等偷窃的罪行。佛陀宽恕他们,并说明拾取属于动物的东西并没有违犯偷窃戒。
从这些例子里,我们能再次理解到僧侣是有食用荤食的,而佛陀并没有非议或反对他们的做法。
《律藏.比丘库分别》——有一次,阿拉汉莲华色比库尼获得烹调后的肉类之供养。翌日早晨,她于尼众寺院里把这些肉类准备妥当后,带去佛陀之住处以供养佛陀。
有一位僧侣,代表佛陀接受了她的供养,并说佛陀会嘉许她的行为。这里清楚显示佛陀也是食用荤食的,否则那位阿罗汉比库尼将不会把肉类供养给佛陀。
《律藏.附随》——迭瓦达答(提婆达多)比库要求佛陀实施五项戒条,以图谋离间僧团。其中一项戒条,便是僧众不应被允许食用鱼类及肉类。
佛陀拒绝他,并说道:“只要遵从三项规则:当某人没有看见、听闻、或者怀疑那只动物是专为他而宰杀的,鱼类及肉类是完全清净的。”
佛陀教授一位比库,应该容易地被护持、被供养。倘若一位比库拒绝食用某一些食物(无论是肉类或素菜),那么他将不被列为易于供养。
佛陀允许荤食之理由:无直接之杀业。佛陀说:“鱼类及肉类是完全清净的...”,意思是说,倘若某人没有看见、听闻、或怀疑那只动物是专为他而宰杀的,那他就没有涉及直接之杀业(有意图之行为)。
于这三项规则以外的肉类,是被禁止食用的,因为它将造就不善之业果。虽然佛陀允许食用荤食,然而,他于《增支部.四集.第261经》里阐明;
倘若我们直接鼓励、同意或赞扬屠宰的话,我们将造就恶业。因此,于《增支部.五集.第177经》里,佛陀教授在家众不应该从事买卖肉类之贸易。
这于注释里解释为饲养并贩卖猪、鹿、牛、羊、鸡等以供屠宰。做预先之订购,比方说预订十只鸡明日拿取,倘若这意味那同等数量的畜牲,将会为其而宰杀的话,那也是不被允许的。
素食主义并不适宜僧侣之生活方式:一位僧侣,除非是(i)被信众邀请至居家接受供养、(ii)食物被送至寺院、或(iii)由他人于寺院里烹煮食物;他是应该过托钵之生活的。
因为僧侣本身,是不允许烹煮、贮存隔夜之粮食或从事农耕以养活自己的。因此,行乞是佛教僧侣的主要生活方式之一。
我们可以从佛教国家里得知,僧侣们能获得自由及供养以便全心全意地依照佛陀的教导修行。这不仅只森林里修行的僧侣每日出来托钵,甚至是市镇或城市里的僧侣也一样。
既然常言道:‘一位乞丐是一位别无选择者’,那么持素并不适宜僧侣之生活方式。这也可能是之前所提及,佛陀拒绝提婆达多所提出之持素戒条的另一个理由。
无论如何,佛陀也曾说明,倘若一位僧侣于某一个地方得不到充分或有营养之食物,那么他应该离开那个地方。
需求与供应之辩论:有些人认为纵然遵从以上所述之三项规则,一位食用荤食者依然是可咎责的,因为由于他食用荤食,制造了需求,所以造就了屠宰以供应之。换句话说,无论在怎样的情形下,荤食仍然是鼓励了动物之屠宰。
我们必须清楚,世上有两种因和果:(i)世间之因果,即没有涉及意图的;(ii)佛教所教导之业果或称为有意图之行动及其带来之后果。
所以,食用遵从三项规则所允许之肉类,只涉及世间之因果,而并不违犯杀业。然而,食用不被允许之肉类,将牵涉不善之业,并联带其果报。
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地鉴定这两种荤食之分类。需求与供应之辩论,是没有确实根据的。在这地球上,每天有无数之人类及难以计数之动物死于车轮下。
仅仅是驾驶或甚至只是乘用交通工具,我们即鼓励了汽车行业制造更多的车辆。倘若我们依据需求与供应之辩论,那么单是使用汽车,我们每日便造就了无数动物及人类丧命。
这远比食用荤食严重!尽管食荤间接地牵涉在动物之屠宰,但诚如以上所述,这并没有涉及杀生之业果。无论我们是否食用荤食,动物还是会被间接性屠宰的,有时候更是不可避免的。
只吃素食,也同样是鼓励杀生。每一日,果农们为了保护他们的果树,以便不被猴子、松鼠、狐狸、狐蝠及其他虫类所侵害而杀害之。
菜农们也杀害毛虫、蜗牛、蚯蚓、蚱蜢、蚂蚁及其他昆虫等。同样地,例如在澳大利亚,袋鼠及野兔等动物,由于破坏农作物而每日遭受杀害。
几乎每个人都使用的许多日常用品,都是以动物的生命来换取的。例如,丝绸牺牲了无数只蚕的生命,白虫胶则是由数不尽之虫胶生命而制成的。
化妆品里含有大量源自动物的物质。许多食品之添加物,例如颜料、调味料、甜料,亦同样是取自动物之物质。商业化的乳酪,使用从小牛腹部抽出之凝乳酶来使牛奶凝固。
皮革及毛制品,当然是剥下动物之皮所造成的。通常那些动物仅仅只是为了这个理由而被屠宰。摄影菲林所使用的骨胶,是通过煮沸动物之皮、腱及骨所获得的。
即使是蔬菜及果树之肥料,一般上也添加了磨碎的干鱼骨及其他鱼类的残余物。还有我们所食用的牛奶及蜜糖,也都牵涉于残酷对待该动物或昆虫之方法而取得。
这意味着,人类要完全不涉及伤害或残酷对待动物,是非常困难的。假使某人真的成为一位素食者的话,他应该省思以上所述而避免过度地批评那些食用荤食者。
即使所有都只吃素食,动物还是难免被杀害。即使所有人都成为素食者,动物仍然还是会被杀害的。这是因为动物比人类更迅速地繁殖,而这也将对人类的生存造成威胁。
譬如多年以前,在非洲国家的某些部落,野象属于被受保护之动物。如今,由于它们迅速地充分繁殖而造成了对人类的威胁,当局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必得放松保护制度,以减少它们的数量。
有些国家把那些没有执照的狗只毁灭,以避免它们变成狂犬而攻击人类。甚至是防虐畜协会,由于没有充足的范围,他们每年必须毁灭数百万只狗和猫。
在美国,每年有一千四百万只猫和狗,在被人道团体拯救之后的一星期内遭受毁灭。所以,认为只吃素食能阻止动物被屠宰的信念,是不正确的。
虽然如此,如果由于怜悯而实行素食,还是值得赞许的,但必须避免对此表现得过度极端。因为无论我们是否持素,我们仍然间接地涉及杀害动物。
为了建造并提供房屋供我们居住,广阔的森林必须被开劈。这造就了许多野生动物之死亡。由于我们需要使用种种家庭用品及其他现代化的便利品,广阔的森林再次成为开劈的对象,以便建设工厂及工业区。
也因为我们需要电源,河流被拦阻以获得水力发电动力。这致使大片的森林地带泛滥,而造成许多动物之死亡。由于我们使用交通工具,每一天有难以计数的动物及无数的人类于道路上丧命。
再者,为了我们的安全,流浪狗被射杀以防狂犬病的侵袭。在制造各类日用品的当儿,例如食物、药物、丝绸、化妆品、菲林等,因为我们需要源自动物身体的物质,它们便成为了牺牲品。
倘若我们运用上述的需求与供应之辩论,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居住于住宅区、使用由工厂所生产的家庭用品或使用电源等。
比方说在某个城市,有一个连续作案的谋杀犯,已经奸污及谋杀了许多女士,以致没有女士敢于夜晚冒险出外。
整个城市里的市民发出喧嚣,并要求有关当局执行责任以缉捕这个谋杀犯。经过了几个月的艰辛及努力,警方终于逮捕了这个杀人犯。
再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审判后,法官宣判他死刑之罪。于受刑日当天,这谋杀犯被带到绞架后,行刑者拉动操纵杆以终止其生命。
如今,这引来了一项提问:“到底谁牵涉于杀害他人(即那个连续作案的谋杀犯)之恶业呢?”依据业果之定律,那位行刑者将承担最为严重的罪行,因为他是有意图去实行这项杀生的。
其次,则为宣告该谋杀犯死刑的法官。对于那个谋杀犯的死刑,他们两位涉及了直接杀生之业。警察只是间接性牵涉,而并不需要为那死刑负责。
市民们又如何呢?诚然,那个连续作案的谋杀犯会被处决,是为了保护市民们,即是说他是因为市民们的缘故而被处决的、或说市民们是这项处决中的受益人。
那么,市民们需要负上杀生之业的责任吗?这是否定性的,因为他们并没有要求处决这个杀人犯。然而,倘若他们有要求此项处决,则需对杀生之业负责。
这个情节与宰杀动物作为食物是相似的。宰杀动物者将承担最为重之杀业。饲养动物以供宰杀者,亦牵涉于杀业之内。他们就如那位宣告杀人犯有罪的法官。
然而,那些购买已被宰杀之动物的肉类的人,是没有牵涉在于杀生业之内的,虽然亦如那些市民们,他们是主要的受益人。
但是,倘若某人指示宰杀一只活生生的动物以购买其肉的话,那么他便牵涉于杀业内了。
许多华裔佛教徒,误解地认为北传佛教教导实践持素,也同时对持素(素食主义)及持斋(过午不食直至翌日破晓)有着含糊的认识。
在早期的经典里,持素被认为是外道苦行者没有利益之修行。持素为汉传佛教之教导,而并非北传佛教,因为诸如西藏及日本佛教徒都不是持素的。只因中国南北朝之梁武帝下令佛教僧侣及尼姑必须持素。
从字面上,‘斋’字的意思为于某些时段不进食,即禁食。所以,穆斯林的斋戒月被通称为‘开斋’。
佛陀教导其弟子持斋,即从午后直至翌日黎明破晓前禁食(除药性允许品)。然而,在汉传佛教里,持斋却被同义于持素。
结论:佛陀并没有鼓励我们吃荤或持素。我们有绝对的自由去选择。关键的是认真看待佛陀于《中部.耆婆迦经》里所指导,关于那三项被允许及不被允许食用的肉类之规则。
一位僧侣是被禁止煮食,而必须完全依赖在家众之供养的。他也被训示,应该易于供养及照顾。既然一位僧侣不被允许要求自己所偏好之食物,那么他即不能选择自己所要的食物。所以,他应当接受任何所供养的食物。
在家众有更多的自由去选择他们的食物。所以,他们有绝对的自由去选择吃荤或持素。基于以上的理由,无论某人的饮食偏好为何,都应该避免偏激地批评他人。
最为实际能减少世间的杀害及残酷行为之方法,就是教导人们明白佛陀的教义。诚然,苦 为生命之实相,而终结苦的途径就是依照佛陀所阐述之八正道修行,以脱离轮回。——摘自达摩悟陀长老的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