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范宗教团体一次性等值百万人民币捐赠外汇收入
2009年12月31日 新华网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并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资讯。银行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通知》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文:姜锐 姚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