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

卷十(经文卷二之一)

 

明 交光大师 述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经文卷二之一)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寅三显见不灭。此示常义。分三。卯一会众领悟更请。又二。辰一叙述众悟。又曲分三。巳一得悟安乐

 

尔时阿难。及诸大众。闻佛示诲。身心泰然。

 

泰然者。从佛呵为非心。即起惊疑。及闻离尘断灭。转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离识心外更不见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别有。寂然不动。惊疑顿息。所以安乐。

 

巳二悔前迷执

 

念无始来失却本心。妄认缘尘分别影事。

 

见不动心。方显识为尘影。故悔迷真逐妄。

 

巳三以喻状喜

 

今日开悟。如失乳儿。忽遇慈母。

 

背真执妄。如儿背母。慧命悬危。如失乳将死。今见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复续。如食乳而生。

 

辰二通别两请。又二。巳一会众通请

 

合掌礼佛。愿闻如来显出身心真妄虚实。现前生灭。与不生灭。二发明性。

 

首句谢前请后。心。即指前见性。小乘虽知身是无常。但一向迷见为眼。同身坏灭。今虽乍领即是不动之心。然迷混之久。实无智辩以自发明此见如何不与色身同灭。故求佛发明之。

 

巳二匿王别请。此以别除断见。乃是旁兼。故科别请。然以王发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变迁。二以显身之无常。至贵不免。问。佛指根性。正意元为改权宗生灭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浅断灭之见。答。权小钝滞。固可矜怜。凡外迷沦。犹宜哀救。况丧本受轮。祸孽莫甚于断见。佛慈平等。故因此处可以警悟。乃兼与除之。非正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灵随气散无复存者。是为大惑。请沈玩于斯焉。分为四科。午一教前邪惑

 

时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诸佛诲敕。见迦旃延。毗罗胝子。咸言此身死后断灭。名为涅槃。

 

迦旃延。此云翦发。毗罗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师之二。说道不同。皆以断见为主。涅槃多义。而犹以不生灭为要义。得涅槃者。一性恒常。远离生灭。今反以身死性即断灭为涅槃。真邪说也。盖匿王未闻佛教。先受此惑矣。

 

午二教后仍疑

 

我虽值佛。今犹狐疑。

 

狐乃疑兽。过冰听水。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尔也。

 

午三愿闻不灭

 

云何发挥。证知此心不生灭地。

 

此心。即指见性。求佛显示此性果不生灭。则宿疑无不决了。

 

午四明众心同

 

今此大众诸有漏者。咸皆愿闻。

 

据除断见粗惑。则此有漏。似惟指于界内凡夫。二乘有学。若辨见性真常。则虽小乘四果。别教三贤。亦须普指。以彼自来未明见性是真常心故。

 

卯二如来征显不灭。分三。辰一显身有变。又二。巳一略彰变灭。又曲分三。午一征定必灭

 

佛告大王。汝身现在。今复问汝。汝此肉身。为同金刚常住不朽。为复变坏。世尊。我今此身。终从变灭。

 

其意可知。

 

午二征定灭由。分为三。未一怪问预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灭。云何知灭。

 

未二略举变相

 

世尊。我此无常变坏之身。虽未曾灭。我观现前念念迁谢。新新不住。如火成灰。渐渐销殒。

 

未三明知必灭

 

殒亡不息。决知此身当从灭尽。

 

因今迁谢而不住。知终必灭而后已。何待死而后知灭哉。只此数语。已即可以警念无常。剧贪世务者宁不惕然。

 

午三印许其言

 

佛言。如是。

 

印其所说不谬。略彰变灭已竟。

 

巳二详叙变灭。分三。午一令较量老少。又二。未一故问令叙

 

大王。汝今生龄已从衰老。颜貌何如童子之时。

 

前言总略。未尽精详。今故举老少之悬殊者令其相较。激引之。而欲其详叙也。

 

未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肤腠润泽。年至长成。血气充满。而今颓龄。迫于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发白面皱。逮将不久。如何见比充盛之时。

 

佛问老少。王加长成。三时发明以显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岁数。下枯悴释衰。昏昧释耄。发白面皱。又显然可验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惧。

 

午二令详叙变状。又二。未一如来引问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应不顿朽。

 

未二匿王具答。分二。申一不觉渐至

 

王言。世尊。变化密移。我诚不觉。寒暑迁流。渐至于此。

 

密移不觉。庄生亦喻夜壑负舟。彼谓造化密移。岂知行阴所迁。

 

申二征释推知。又二。酉一粗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虽号年少。颜貌已老初十岁时。三十之年。又衰二十。于今六十。又过于二。观五十时宛然强壮。

 

任运不觉。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时宽。人虽可觉。然亦岂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已为衰老。是则少者当亦可以警无常矣。

 

酉二细推乃至刹那

 

世尊。我见密移。虽此殂落。其间流易。且限十年。若复令我微细思惟。其变宁惟一纪二纪。实惟年变。岂惟年变。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迁。沉思谛观。刹那刹那。念念之间。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极促之时。方是凡夫粗心所不觉者。尚书。殂。谓魂升于天。落。谓魄归于地。乃死之别名。今经但以壮色日去为殂。老相日迁为落。纪者。十二年也。牒前宽数。变其文耳。自年以至刹那。方是密移之不觉者也。刹那至短。摄在念间。教中谓一念具九十刹那。以利刃透九十纸为一念。准分刹那。

 

午三乃总结必灭

 

故知我身终从变灭。

 

此虽如来令其详叙肉身念念迁谢之相。将欲显后见性全无迁谢。然亦可以为观身无常之厌。然权小厌之。取灰断果。求变易身。乃其旧见。今令依圆人见解。不离根中顿领常性而已。显身有变已竟。

 

辰二指见无变。分四科。巳一征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见变化迁改不停。悟知汝灭。亦于灭时。汝知身中有不灭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实不知。

 

灭中不灭。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于断见。

 

巳二许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灭性。

 

巳三引叙观河

 

大王。汝年几时。见恒河水。王言。我生三岁。慈母携我谒耆婆天。经过此流。尔时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长命。谒此天神求长命也。

 

巳四详彰不变。又二。午一先彰所见不变。所见。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见之水不异。引显能见之性不变耳。又分为三。未一蹑前变灭

 

佛言。大王。如汝所说。二十之时。衰于十岁。乃至六十日月岁时。念念迁变。

 

未二令较所见

 

则汝三岁见此河时。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未三直答不变

 

王言。如三岁时。宛然无异。乃至于今年六十二。亦无有异。

 

先彰所见不变已竟

 

午二次彰能见不变。能见。即根中见性。因所显能。易于开悟耳。分三未一蹑前身变

 

佛言。汝今自伤发白面皱。其面必定皱于童年。

 

未二令较能见

 

则汝今时观此恒河。与昔童时观河之见。有童耄不。

 

未三直答不变

 

王言。不也。世尊。

 

问。约老而聪明不衰者。可说不变。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则何通之。答。自是眼暗。非关见性。若但论眼。则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来。且前指见科中。已有盲人瞩暗之喻。彼许全见黑暗。亦无损于见体。岂止昏花乎。当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验见性不变而已。非说肉眼能不变也。岂可故取病眼为难乎。指见不变一科已竟。

 

辰三正申二性。以前通请中。愿闻生灭与不生灭二发明性。如来已引观河验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结归前之所请也。又分二。巳一详与区分。又二。午一因皱以分变与不变

 

佛言。大王。汝面虽皱。而此见精性未曾皱。皱者为变。不皱非变。

 

午二因变以分灭与不灭

 

变者受灭。彼不变者。元无生灭。云何于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变。而预知身之必灭。何不因见之不变。而预知此见死后必不灭乎。可以深发省悟矣。于中者。即于身中也。受生死者。与身同受生灭也。言既不与身同变。必不与身同灭矣。往往宗家谓不离身中即有不灭性体。正谓根中见闻等性。非谓方寸之中。脏腑之内。别有性命。即同阿难初执身内识心。

 

巳二责留断见

 

而犹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后全灭。

 

末伽黎。此云不见道。等者。等前请中二人。皆一类断见外道。故佛责匿王请互举之。如来征显不灭一科已竟。

 

卯三王等极为喜庆

 

王闻是言。信知身后舍生趣生。与诸大众踊跃欢喜。得未曾有。

 

王本为除凡夫断见之惑。示同就问。故此即惟就王结彼一类怀断见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已。非普结会众同有是喜也。以舍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权小喜此。是损非益也。问。权小岂无喜乎。曰。必喜离识心外别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曰。经家何故只就王结。曰。王是旁兼之问。意中惟就此机会。决了断见而已。断见既除。其意已尽。何不结了。问。为何不结会众之喜。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结。谓逐节开悟之喜。此科之首。已叙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结。还同前语。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须待后结。以心未大开。余疑未尽。阿难等方欲种种兴问。何暇结喜。直待三卷末方结云。各各自知心遍十方。乃至获本妙心。常住不灭。礼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会之喜也。显见不灭已竟。

 

寅四显见不失。此若据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义。盖上科约未来说。如云。尽未来际。究竟不灭。此科约过去说。如云。从无始来。本有不遗。既惟约于竖穷。其属常字无疑。若据文中发明。体周万法。量极虚空。亦可以当如来后示周圆之义。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广大周圆。诚为心性全体。是答心性二字。三释俱通。宜细详之。分二。卯一阿难因悟反疑前语

 

阿难即从座起。礼佛合掌。长跪白佛。世尊。若此见闻必不生灭。云何世尊名我等辈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愿兴慈悲。洗我尘垢。

 

上惟举见。此复兼闻。足显佛言随便。其实四性六精。俱摄见性之中矣。必不生灭。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变者。元无生灭。是也。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正是所疑。却在不动科中。是彼全文。因后疑前。非是疑佛自语相违。但问佛既云不灭。以何因缘。前说遗失。故佛下示。但因颠倒而说遗失。非因断灭而说遗失也。可见非真遗失。故通章全示颠倒不失之相。诸注但明颠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销阿难之疑。请详今解。当自辨其得失。

 

卯二如来发明因倒说失。此中旧注差错。若不预以辩明。非惟经之本旨终不显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错矣。注云。顺垂为正。逆竖为倒。此言非是。且与后结合处语相乖反。盖为错会首尾相换四字。故致差误至此。不知首尾相换。正明不失。非说颠倒。良以臂之正倒元无一定。阿难与佛俱惟顺于世间。但取臂之虽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虽倒不失。人所难晓。以易例难而已。请观今解。分二。辰一即臂倒无失为喻。又三。巳一定臂之倒相

 

即时如来垂金色臂。轮手下指。示阿难言。汝今见我母陀罗手为正为倒。阿难言。世间众生以此为倒。而我不知谁正谁倒。

 

母陀罗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谁正谁倒者。正以臂无一定倒正。故但顺于世间。说此下垂为倒。

 

巳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难。若世间人以此为倒。即世间人将何为正。阿难言。如来竖臂。兜罗绵手上指于空。则名为正。

 

佛意亦以臂无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为倒。即依之为倒。遂问世人以何为正。亦将依之以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已。非辨正倒之是非也。

 

巳三明颠倒非失

 

佛即竖臂。告阿难言。若此颠倒。首尾相换。诸世间人一倍瞻视。

 

即竖臂者。即依上指为正也。若此颠倒首尾相换者。此二句。正明颠倒无失。盖佛上竖时。已顺世间成正。却言若将此臂颠倒下垂。但是将上竖之首。换为下垂之尾而已。岂将此臂真遗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颠倒不失。世人固所难知。臂之颠倒不失。乃世人同见而无差异。多见而非一人。盖言明白易见。宜当就喻发悟也。且与下合喻全无乖反矣。

 

辰二以心倒无失合喻。分四。巳一据名略以合定

 

则知汝身。与诸如来清净法身。比类发明。如来之身。名正遍知。汝等之身。号性颠倒。

 

清净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现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后佛身。有为无漏。非比空宗。破相为妄。报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万相皆如。说报化与法身异体者。当堕地狱。比类发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达心包万法为正知。达万法皆心为遍知。如来达此。名正遍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执色身包心为倒知。执心外有法为倒见。凡小执此。号性颠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详合更在下文。

 

巳二征显身无正倒

 

随汝谛观。汝身佛身称颠倒者。名字何处号为颠倒。于时阿难。与诸大众。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颠倒所在。

 

此虽示身无倒相。亦见阿难等不明颠倒实义。意谓凡物名相。多不相离。故令循名而觅相。如以黑为名者。若对白物。必历然有黑相可见。与白者迥别。今汝身既以颠倒为名。对我正遍之身。亦当历然有颠倒之相。与我正遍者迥别。而后可也。今随汝观。颠倒果何在乎。由是众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义甚深。不同诸名。一者。不在当体义。盖名虽在身。而义乃从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见义。但可义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义。以颠倒。但众生执迷之见。而心实不依之以真成颠倒。故知此颠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岂可得见乎。下文方具示。令以义求矣。

 

巳三详示正倒从心。分三。午一标如来慈悲告众

 

佛兴慈悲。哀愍阿难。及诸大众。发海潮音。遍告同会。

 

愍其颠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发悟之期。应不失时。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适当可教之时也。

 

午二引昔教以明正相。此科正合喻臂之上竖。分三。未一示为寻常之教

 

诸善男子。我常说言。

 

佛所说法。皆到一切智地。而众生随类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为业造。权教解为识造。圆顿直了真心变现。今约深义。重明昔教也。

 

未二万法惟心所现

 

色心诸缘。及心所使。诸所缘法。惟心所现。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识心法。诸缘。即生心之四缘。生色之二缘。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诸所缘法。广至善恶邪正。世出世间。一切事业因果法门等。惟心者。惟众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来藏心。乃变现万法之实体。故曰惟心所现。此科重一现字。见万法即心也。问。前谓见性是黎耶体。即如来藏心。又即万法实体。似为能现。今色心之心既该八识。则黎耶已为所现。而惟心之心。当另有纯真之心。何得仍取如来藏心以释之。答。前七等但为所现。真心但为能现。而此黎耶能所俱通。以对真心。降为所现。以对万法。升为能现。盖与真心本无二体。但惟带妄而已。故今斯文任说真心。亦惟属于示见不失。以众生现量离此无别可指。经中遍是此义。待至下科。当极明之。

 

未三万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现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识。及诸心所。其余俱摄皆字之中。不属空有曰妙。远离晦昧曰明。万法实体曰真精。具此诸义曰妙心。中所现物者。言妙心如海。而万法如海中之影。心包无外。而万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见心包万法也。合上科万法即心。此科心包万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遍知身。仍当补云。如我竖手。等无有异。岂别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午三责遗认以明倒相。遗。谓遗真。认。谓认妄。责其但因遗真认妄。遂成颠倒耳。足知是迷颠倒。非心颠倒也。又分三。未一怪责遗真认妄。

 

云何汝等。遗失本妙。圆妙明心。宝明妙性。认悟中迷。

 

前问意。何因缘故。说为遗失。此科即其因缘也。盖是遗真认妄。全不觉知。虽未遗失。义同遗失矣。本妙二字另说。言其不假修成。本来空有不羁。自在解脱之意。下圆妙明心宝明妙性。二句相对。圆。乃通融流动。用之相也。宝。乃清净坚实。体之相也。故依环师解。心之与性。体用互称。心则从妙起明。圆融照了。如镜之光。性则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镜之体。此解甚好。心性单言。各兼体用。心性对举。体用暂分。因文立意而已。非一定也。此正责其遗真。末句责其认妄。悟。即上二科万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则敌体相翻。谓法皆心外。心堕法中。认悟中迷者。谓见虽迷执颠倒。而真心与万法。实不曾依之果成颠倒。如人迷东为西。方实不转。乃是于不颠倒中而妄计颠倒。故曰认悟中迷。

 

未二详彰认遗之相。上科但是标下。此科全以释成。分二。申一法说。又二。酉一彰认妄之相。又曲分为四。戌一误认器界

 

晦昧为空。空晦暗中。结暗为色。

 

此科即误认山河诸法心外实有。正翻万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圆师之注甚好。今全取之。晦昧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无明。由此无明。变成顽空。即下经云。迷妄有虚空也。空晦暗中结暗为色者。所变顽空。与能变无明。二法和合。变起四大。为山河依报外色。即想澄成国土也。

 

戌二误认根身

 

色杂妄想。想相为身。

 

此科即妄认五蕴四大为自身相也。圆师云。以四大色。杂妄想心。变起众生正报内色。想。谓妄心。相。谓妄色。色心和合。五阴备矣。即知觉乃众生也。

 

戌三误认心性

 

聚缘内摇。趣外奔逸。昏扰扰相以为心性。

 

此科即妄认缘尘分别为自心相。聚缘者。环师以圆觉妄有缘气于中积聚释之。最是。但愚意与圭峰所解不同。夫缘气者。即精神魂魄等潜住五脏者。乃我执习气之所妄成。于中者。于身中也。积聚者。结为命根。系于生死耳。盖我执虽彻底虚无。而积劫坚执。妄理相应。保之则生。断之则死。所谓从毕竟无。成毕竟有矣。内摇者。如云。有动乎中。必摇其精。现见劳虑太过者。五脏随病。此众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无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缘虑也。此二句虽总言妄识。而聚缘二字。连持命根。似为第八功能。内摇外奔。腾跃妄想。似为前六业用。昏扰扰相者。聚缘迷执故昏。内摇外奔故扰。误认此昏扰者以为灵用。而妄称心性。问。前谓见性是八识实体。今复以聚缘为八识功能。得失何分哉。答。此识真妄和合。故见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缘。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识去后来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后仿此。

 

戌四遂成颠倒

 

一迷为心。决定惑为色身之内。

 

上二科。尚是颠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颠倒矣。盖心反转入身中。万法俱包心外。正翻心包万法。所以为颠倒也。呜呼。自非佛了义之教。谁不计其性命在于身中。万法但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计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犹然。正遍知觉。亦甚深哉。

 

酉二彰遗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虚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颠倒之见。妄执而已。岂无边大心。果依其妄见而转入于身哉。正同迷东为西。而东实不西也。故身及虚空。依旧在于心中。而大心依旧包于法外。但迷时不觉知耳。斯则不知二字。便是颠倒。岂有实体可得哉。法说已竟。

 

申二喻说。分二。酉一喻遗真认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弃之。惟认一浮沤体。

 

遗失包虚空大地之心而不认。如弃百千大海。但认蕞尔身中有我之心。如认一沤。

 

酉二喻以妄为真

 

目为全潮。穷尽瀛渤。

 

展转倒执。乃谓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虚空大地。如说一沤。全包大海。问。此何异于一毛孔中包尽刹海。答。彼达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称性。即包无余。如说真摩尼珠价直一国。诚不虚矣。此不达诸法实相。但将昏扰妄想。谬计身中。而又倒执能包虚空大地。是尚无体可得。凭何广包。如说水泡价直一国。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详彰认遗之相竟。

 

未三深责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遗大心而认浮想。如弃海认沤。已为迷矣。又复执浮想为大心。如说沤为海。更是加一倍迷矣。故曰迷中倍人。详示正倒从心已竟。

 

巳四结合前喻无失

 

如我垂手。等无差别。如来说为可怜愍者。

 

此方摄上认妄遗真之倒执。而结归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已。岂真有所遗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竖为倒。当云。如我竖手。何得云垂手乎。详之。如来说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已遗失。似犹不足深悯。今本无遗失。而常如遗失。似怀珠困穷。故亲友矜叹而切责也。此中双明虽颠倒而不失。虽不失而颠倒。知前义。则不孤本有。知后义。则不废修行。亦性修不碍之旨也。前阿难闻呵非心。惊谓舍此更无。将同土木。如来安慰。许以真心有体而已。非正开示真心也。譬如许人以物。后日方以与之。长水彼处即谓开示真心。以许为与。何有实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开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难到此。方知于缘尘外更有如此广大心体。而如来所许果尔非虚。请与前之许辞对观。甚有味矣。可见通释佛经。能详语脉为妙。不可潦草错会。然此科似显心一周。而下六翻搜其余疑而已。显见不失已竟。

 

寅五显见无还。自上科观之。佛之开示。可谓尽心吐露矣。特阿难未能极领。种种疑之。故有下文诸科。向使于见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领之乎。破妄见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还者去也。科名独标去意。而文中具有来意。显无去来耳。按阿难前求。兼足寂常二义。分四。卯一阿难求决取舍。又四。辰一述闻法虽悟本心

 

阿难承佛悲救深诲。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虽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圆满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颠倒受沦也。深诲者。诲其极领正遍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观虽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碍。而未能极领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虚空曰圆。周遍万法曰满。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灭。住即不动。更述上之二科耳。

 

辰二明不舍悟法缘心

 

而我悟佛现说法音。现以缘心。允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归功于听法缘虑之心也。阿难多闻重法之人。于此一种缘法领悟之心。更所难舍。意云。别种缘心。或可舍掷。今我悟佛所说法时。现用缘心承听领纳。方倚用之。岂可遽舍乎。

 

辰三明未敢认取本心

 

徒获此心。未敢认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说妙明心体也。正因不舍悟法缘心。故言徒获圆满常住真心。反不敢认为本元心地。以认此须当舍彼。今既不忍舍彼缘心。故亦不敢认取于此。又若舍此缘法之心。却后将何承领佛法。纵不惜此缘心。而独不重于佛法乎。此与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类反疑真心之意。旧将此心指于缘心。殊无意味。良以彼尚坚执不舍。何又不敢认乎。

 

辰四愿如来与决取舍

 

愿佛哀愍。宣示圆音。拔我疑根。归无上道。

 

圆音有三不可思议。一者。殊方异类。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浅深。随解皆益。三者。有缘隔远。皆同目前。疑根者。缘心真心。两持不决。根心难拔。故求佛拔之。无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于歧路。导师指之。方可决一而归。

 

卯二如来破显二心。破。谓破缘心。显。谓显见性也。分二。辰一破缘心有还。又分三。巳一先破所缘之法。即现说法音也。不舍缘心深故。既全为于重法。故须破法非真。而缘心自舍矣。分三。午一法说

 

佛告阿难。汝等尚以缘心听法。此法亦缘。非得法性。

 

缘心之缘。攀缘也。法缘之缘。尘缘也。以法音即声尘摄。故亦非真。若落纸墨。更是色尘。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圆师云。教诠真理。理是众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岂可即执声教为真理哉。

 

午二喻说。又分二。未一因法观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

 

上人字。喻说法者。下二人字。喻听法者。指。喻于法。月。喻听法者之自心。标指示月。喻说法显心。因指当应看月。喻闻教自合观心耳。

 

未二执法忘心喻。又为二。申一正举执忘

 

若复观指以为月体。

 

喻但惟执佛声教。不解反观自心者也。

 

申二双出二过。就分二。酉一并法俱失过

 

此人岂惟亡失月轮。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标指为明月故。

 

合法当云。此人岂惟不达自心。亦复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声教为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酉二兼迷法相过

 

岂惟亡指。亦复不识明之与暗。何以故。即以指体为月明性。明暗二性无所了故。

 

合法当云。此人岂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体相。何以故。教以声尘为体。以自无觉照为相。心以灵知为体。以本有觉照为相。斯人即以无照之尘。为有照之心。有照无照二不别故。对详法喻。历历可见。

 

午三结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体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无以异也。先破所缘之法已竟。

 

巳二正破能缘之心。拣前先破方拔不舍缘心之根柢。非正破缘心故也。分三。午一正破缘声之心。拣后缘色等。俱为兼带。以但因不舍缘佛声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未一纵言离声当有

 

若以分别我说法音为汝心者。此心自应离分别音。有分别性。

 

分别法音。乃取能分别者为己真心。即不舍缘心也。此心下。纵之令离声尘更觅分别之自性耳。

 

未二喻明离声无性。又分二。申一举喻。又二。酉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暂止便去。终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谓兼喻缘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缘心。

 

酉二反以主显

 

而掌亭人都无所去。名为亭主。

 

此虽但以反显缘心非主。而实即以见性为主人也。

 

申二法合。又二。酉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则无所去。

 

言当如亭主也

 

酉二后合客喻

 

云何离声无分别性。

 

离声无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暂止便去耶。正破缘声之心已竟。

 

午二兼破缘色之心

 

斯则岂惟声分别心。分别我容。离诸色相。无分别性。

 

声分别心者。声上分别心也。离色无性。与离声无性。一例可知。

 

午三广至缘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别都无。非色非空。拘舍离等昧为冥谛。离诸法缘无分别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声色二尘。中间超过香味触。并法处所摄半分生尘。留彼半分灭尘。结为冥谛耳。分别都无者。前之五尘。及法处生尘。皆不行分别。所谓内守幽闲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后三所缘。既离前四所缘一切色等。故非色。复离空无边处所缘无边虚空。故非空。盖自识无边处。乃至非非想处所缘。皆是此境。即法处灭尘耳。拘舍离。华言未详。即末伽黎。连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连母为名之例也。昧者。不达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谛者。妄称真实耳。盖外道立二十五谛。首号冥谛。彼谓冥初生觉。是万法之元始。尊为极则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齐此见矣。末二句。诸字助语。与前离诸色相一样。意谓纵使心之分别都无。亦但离于粗分别耳。微细流注。固所未觉。纵使境之色空都尽。亦但离于粗境耳。灭尘影事固不能离。若离诸法尘之缘。即无分别之性。与上之离声色而无性者一类无别也。正破能缘之心已竟。

 

巳三结指此心有还

 

则汝心性各有所还。云何为主。

 

总承上六处缘心。各随本尘而生。亦随本尘而灭。如影随人。元随何人而来者。亦即还随何人而去。故云有还。云何为主者。言但是暂止便去之客。何以为无去无来常住之主人乎。破缘心有还一科已竟。

 

辰二显本心无还。此中专显真心无去无来常住为主。大异缘虑客心暂止便去。所以令阿难决定舍定而取主人翁矣。分二。巳一阿难求示无还

 

阿难言。若我心性各有所还。则如来说妙明元心云何无还。惟垂哀愍。为我宣说。

 

巳二如来详与显示。又分为四。午一指喻见精切真

 

佛告阿难。且汝见我见精明元。此见虽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见我见精明元者。言汝见我之时。即此能见之体。灵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称举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虽非妙精明者。微露带妄之意也。以此心既为六精之一。而又在处明了不昧。固已现具精明之体。特以二种颠倒见妄未除。故言虽非妙精明也。盖表其已具精明而但欠于妙耳。然观虽之一字。亦暂以抑之。而喻中随即扬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盖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净月。第二。是人以手捏目望月。遂成二轮。取其捏出者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纯真之心。第二月喻见精明元。第三月喻缘尘分别。今言见精如第二月者。明其虽非即真。而实与真心非有异体。但带无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与真月有虚实之差。悬远之隔。但多一捏。放之即净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缘尘之心。但是前尘之影。乃如水中月。其与真月上下悬隔虚实不伦矣。意欲令人决定舍于第三月。而决定认取第二月。则第一月不远即在矣。问。何不即指纯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费此申明乎。答。前言待下科而极明者。正此处也。盖究竟离妄纯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觉尚带生相无明。何况地前诸位。乃至五住凡夫。现前何有纯真之心。然而真虽不纯。体终不变。如金在矿。离矿无金。特矿有真伪。非金师莫能辨识耳。故佛直指根性为心。如指矿说金。金即在矿。非离矿外而别有金也。此处只因其无明未剖。尚有歉于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扬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缘尘。呵其非心无体也。诸注于此发妄太过。如轻加缘尘之名。将滥同于三月。强索有还之处。似公抗于佛言。纵有理据。殊防领悟。徒引人之犹豫。不敢直认见性为心。其失非小。不知众生现量。离此根中之性别无可指。故诸祖指示。率多取于六根门头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时中但请认取此性。万无一失。譬如收买金矿者。时下虽非精金。真金终不外矿而得。使其弃矿求金。非惟并金亦弃。将必惑于钰石。而真金终不可见矣。岂不大可惜哉。

 

午二许示无还之旨

 

汝应谛听。今当示汝无所还地。

 

即见精明元无还也。

 

午三备彰八相皆还。旧将八还辨见。对前七处征心。予前已辩七征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独以此八还为辨见。仍以对前七征。尤为孟浪之语。前后十番皆示见性。而独指八还。余皆辨于何法乎。且前七处乃七大科。岂与此一科为对耶。今总改之云。七处破心。十番显见。则非惟法数相称。而心妄见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复分为三科。未一具列八相

 

阿难。此大讲堂。洞开东方。日轮升天。则有明耀。中夜黑月。云雾晦暝。则复昏暗。户牖之隙。则复见通。墙宇之间。则复观壅。分别之处。则复见缘。顽虚之中。遍是空性。郁垺之象。则纡昏尘。澄霁敛氛。又观清净。

 

此八种。俱是色尘。俱是眼家所对之境。俱各有体有相。如日轮是体。明耀是相。夜晦是体。昏暗是相。乃至户牖。墙宇。分别。空性。昏尘。澄霁。俱是体。通。壅。缘。虚。郁。净。俱是相。此八尘。作四对。意各取其相之相反为对也。谓明暗乃至郁净相反。惟空虚。尘郁。体相颠倒。下文还处自见。分别。即前尘分别。指种种诸物而言。如松。棘。鹄。乌。杂在之处也。缘。指种种异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异之相也。下顽虚。则是全无诸物之处。遍是空性者。迥然惟见一空相而已。盖缘是异色。空是同色。同异相反。生成对偶。且经后文虚空为同。世界为异。即其证矣。旧注乃以分别作分别之心。则下缘字与上何别。而又如何见之。且下虚空与何为对。盖八种俱取尘相有还。对显见性不与尘而俱还。离尘别有全性。所以异前大科中缘心与尘俱还。离尘无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别之心乎。字同意别。善须辨之。

 

未二各还本因。又二。申一许还本因

 

阿难。汝咸看此诸变化相。吾今各还。本所因处。

 

诸变化相。即上八种相。本所因处。即上八种体。

 

申二征起详释。又分为二。酉一释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难。此诸变化。明还日轮。何以故。无日不明。明因属日。是故还日。

 

是故还日者。如云。随日轮而俱来者。亦与日轮而俱去也。

 

酉二以类俱成

 

暗还黑月。通还户牖。壅还墙宇。缘还分别。顽虚还空。郁垺还尘。清明还霁。

 

此中观虚之还空。郁之还尘。足验前之体相颠倒。其余例日可知。各还本因已竟。

 

未三更明该尽

 

则诸世间一切所有。不出斯类。

 

亦惟取于眼家所对色相而已。备彰八相皆还已竟。

 

午四独显见性无还

 

汝见八种见精明性当欲谁还。何以故。若还于明。则不明。时无复见暗。虽明暗等种种差别。见无差别。

 

见亦言八种者。由前列八相时。一一相中。皆须对于见性。若无见性。凭谁取相乎。故见亦随相而言八种矣。当欲谁还者。言见性于此八相之中。毕竟与何相而俱还乎。此方难问。下乃征释。明其实无还也。盖与一相俱还者。诸相复将何见。今诸相任迁。一一皆见。足知八尘于见性之中自相往来自相陵夺。而此见体朗然常住不动不迁。岂同前来缘尘之心与尘俱还乎。如来破显二心已竟。

 

卯三承前判决取舍

 

诸可还者。自然非汝。不汝还者。非汝而谁。

 

诸可还者。总述前声色等六种缘心皆与尘而俱还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属尘。自不属汝。决定汝当弃舍而不须执吝矣。不汝还者。总述后八种见精。不与尘而俱还者也。非汝而谁者。言既不属尘。自属汝之本心。决定汝当认取而不可犹豫矣。

 

卯四结叹自迷沦溺

 

则知汝心本妙明净。汝自迷闷。丧本受轮。于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来名可怜愍。

 

心即见性。本字。总贯妙净明之三字。是本有现具。不从修得之意。不为诸尘所迁。而缘心不能超胜。曰本妙。不为诸尘所蔽。而缘心不能障碍。曰本明。不为诸尘所染。而缘心不能疑混。曰本净。迷闷者。执吝缘心也。丧本者。反疑弃于本妙明净也。受轮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显见无还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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