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988年赵朴初会长制定的中国佛教协会工作原则手记。(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馆长圆持法师(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编者按: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2004年中央出台《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管理开始走向公开法规的建立。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馆长圆持法师认为,尽管有《条例》的出台,但必须看到因为历史习惯的思维,以及社会风气及其官风的败坏,所谓政府宗教管理从表现在佛教组织中的问题而言尚十分严重。为此,圆持法师撰写了《对佛教组织管理现状的分析和建议》(本文摘录),其中,圆持法师公开的关于佛教协会相关内容令人扼腕,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本文摘自《对佛教组织管理现状的分析和建议》。
中国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为:佛协)自成立近六十年当中,秘书长一职始终是由佛教信仰者担任的。2002年“第七届全国佛教代表大会”由僧人出任秘书长,这一良好的进步真正符合《政策》、《条例》、《通知》的基本精神和佛教事业发展的需要。2010年2月,“第八届全国佛教代表大会”期间,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佛教协会将“非佛教徒”安排为“理事、常务理事”。另外,有一部分“借佛敛财”而毫无信仰的商人在其“经济力量的影响下”也纷纷进入佛教协会理事会漂白。比如河南平顶山“中原大佛”建造者李XX等人,由政府直接安排做了佛协“理事”等现象,不仅是不尊重佛教界的权利和尊严,而且等于公开支持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正是当前各地乱建大佛管理失控的主要原因,不禁让人怀疑佛协已介入“黑金”等腐败势力,今后是否会逐步被黑金势力控制不得不令人担心!这种行为,明显的违背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国佛教协会是各民族佛教徒共同的联合组织”的规定,以及宗教《政策》、《条例》、《通知》的有关规定。
在佛协“风气”变化后,地方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纷纷效法,如北京、天津等地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竟无视佛教“禁忌”将“女性”安置于所辖佛协机构为秘书长,这样严重违背佛教教规的行为,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对僧人“不怀好意”。
佛协基本办公经费是由财政拨款的,但不能将政府的优抚作为主管部门包办代替的资本。政府给佛协“编制名额一百余人”,招收或安置正式工作人员是由国家宗教局审核的。他们绝大多数并不信仰佛教,但其中工作的出家人则不在正式工作人员编制之内。第八届佛协以来每年从社会大学应届毕业生中招收正式工作人员,而中国佛学院毕业生则不被录用。对此问题佛协“主管领导干部”振振有词地说“安置非信仰者有财政拨款,安置佛教信仰者需要自筹经费”有其困难。事实上佛协形成了“安置佛教信仰者难,安置非信仰者易”,“僧人为表,干部为里”,“无信者为主,有信者为辅”的主次颠倒的怪现象。这既不利于佛教信仰者在自身组织中发挥作用,也不符合“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的政策承诺。
综上所述,不得不说是现佛协的状态是“政策执行的倒退”或“政治对宗教管理的倒退”。
对宗教组织自身管理“包办代替”的三十种危害。
对佛教组织自身发展和管理的“包办代替”问题,除了已对中国佛教协会和相关地方佛教协会,各方面工作没有带来任何实际帮助甚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外,对政治、社会发展领域带来的危害也同样重大。有关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二十八种:
①对政治与社会的危害十七种:
1、悖逆了中央“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德行上能服众”任用宗教界领导人的发展选拔的要求。
2、违反了既定《政策》、《条例》、《通知》的标准。
3、扭曲了应有的“政教”关系健康发展。
4、损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佛教徒中的威信。
5、激化了对藏民族等地区佛教工作的矛盾。
6、制造了新的社会矛盾。
7、加剧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8、增强了官僚强权控制的势头。
9、形成了对宗教包办代替的政治倒退事实。
10、传承了并增强了“左”的遗风。
11、反映了党政对宗教管理的随意性。
12、背离了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潮流。
13、体现了管理部门欺上满下的政治伎俩。
14、引发了各界有关党政对佛教界是否具备真正信任的思考。
15、降低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地位。
16、阻碍了“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17、虚耗了财政和有关社会资源。
②对佛教的危害十三种:
18、强化了佛教被商业化利用的问题。
19、淡化了佛教组织的信仰属性。
20、弱化了佛教组织对内问题的处理能力。
21、消减了佛教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22、扰乱了佛教自身的发展特点和规章的落实。
23、破坏了佛教自身健康发展的机能。
24、压制了佛教徒的意愿。
25、欺骗了佛教徒的信任。
26、误导了佛教发展的方向。
27、埋下了佛教异化的祸根。
28、颠倒了佛教的是非标准。
29、亵渎了佛教的尊严。
30、扩大了佛教组织“黑金”势力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