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国的世界日报第A7版,有两则新闻,其标题为「国小学童结伴卖春,觉得『很好玩』」,「寻芳找幼齿,触犯刑法」,其报导说:
【本报台北讯】致力于性教育的医学团体-杏陵医学基金会最近连续接到两所国小、国中老师的求助案,因为他们发现学生结伴去卖春,而且都是自愿前往。
杏陵基金会指出,台北市万华区的一所国小,由于长久以来一直有同学卖春,使得老师在教导上极为困扰,而向基金会求助。根据老师的说法,最早是有一个家中从事色情行业的学生,她在自己接客之后,又到学校拉了几个同学一起加入,这几个才小学五、六年级的小女生以秘密组织的型态存在,虽然不断有人毕业,但也因不断有人加入,所以学校一直有学生卖春。
这个学校的辅导老师曾试图通知卖春学生的家长,可是得到的反应却出奇的冷淡,有些家长对衣着光鲜、每天很晚才回家的女儿不闻不问;而这些学生,因怕被其他人认为会泄密或打小报告,对辅导老师的关切并不领情。不过这些小女生都说是自愿前往,没有人逼迫,而且都是因好奇才去。
杏陵基金会接到学生集体卖春的另一个个案,发生在屏东的一所国中。这个学校的老师发现某一个五十几人的班级,竟有十人卖春,而且也是互相介绍而去。该校心理辅导老师发现去卖春的学生,普遍认为以性为赚钱的方式,「很好玩,」而且「有钱可以买漂亮的衣服」。她们还说,大人都可以这么做,为什么她们不可以?
【本报台北讯】外传有国小女学童以卖春作为打工方式,妇女团体表示,如果寻芳客贪恋「幼齿」,将会触犯刑法,父母及雇用的店东都必须负法律责任,可勒令歇业,并公布父母姓名。
妇女救援基金会董事沈美贞律师表示,只要是与十四岁以下的女童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出于女童自愿或两情相悦,嫖客都算犯了「准强奸罪」,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女孩,嫖客就以「奸淫幼女罪」论处,刑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过沈美贞指出,这些都属于告诉乃论罪,只要女童及其父母不提出告诉,法律也拿嫖客没辙。
笔者看过以上报导的事实,感慨不已。虽然有国家法令可循,但因系告诉乃论之罪,等于无法,所以希望立法机关重新考虑,研究其重要性质,重新立法,严加惩治所有关连人士,如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老师,以及经营淫业之媒介、嫖客和知情人士等,严查究办,维以风尚,来保护国家之幼苗,以免制造人间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