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召集今天的会议,目的是要协调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和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园林部门的关系,我来参加这个会议,既是怀着感激的心情,又是怀着很多感慨。
对中央的重视和关怀,我首先表示感谢。
对文物部门来说,我个人和文物局的最早领导人郑振铎同志是老朋友和好朋友。五十年前,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常在一起。解放后,我同国家文物局郑振铎局长和他的继任者王冶秋同志合作得很好,我们之间只有互助合作的关系,一点也没有矛盾。实在地,我至今还常常想念着他们。至于旅游部门,我是极其关心和爱护旅游事业的。我深知旅游事业对国家经济有利,是所谓“无烟工业”。这些年来,各地开发名胜观光场所,要我写字题诗,我都乐于从命。事实可以证明,我对旅游事业只有爱护的心情,绝无抵触情绪。对园林事业,亦复如此。我认为,佛道教寺观是完全可以和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园林部门友好相处,相得益彰的,而今天到这里来,不得不摆一摆彼此之间存在着许多不愉快的问题,实际是佛道教徒单方面遭受的苦难问题,被迫地寻求解决,这种情况是当初郑振铎、王冶秋所想象不到的。抚今思昔,我实在不禁感慨系之。
今天在中央的关怀下召开这个会,我虔诚愿望今后我们之间的关系能够合理地得到协调。如果这个愿望能够实现,那就不仅对宗教工作有利,对国内的安定团结,对祖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和平统一事业,对国际和平友好事业都有利,对文物、旅游、园林事业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以上是我来参加会议的一点感想。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一个根本的问题。许多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都涉及这个问题。
寺观是僧道主持和管理的佛教徒、道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这就是寺观的基本属性。寺观的基本属性历来如此,这本来是众所周知、无可争议的常识,我想在座诸位不会有异议的吧。
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当然,也存在寺观职能多元化的情况,例如接待国内外宾客、僧道在此为社会提供服务等,但这些职能都是从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
寺观归僧道主持管理,亦即寺归僧、观归道,僧道是寺观的主人,这就是寺观的归属。千百年来的历史事实就是这样的,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尽管寺观及其所属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还有待于立法,但佛道教界拥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则一直是明确的。
现在的情况是,很大一批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分离,在不少地方很多现存完好的寺观的属性、职能、归属都被人为地搞乱了,改变了,出现了一大批所谓“文物寺观”、“旅游寺观”、“园林寺观”。这种状况是极不正常的,严重地妨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国外和港澳台宗教界的疑虑和不满,损害了我们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乃至民主与法制的形象。今年五月香港《申报》有一篇特写,报道香港佛教联合会会长、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觉光法师谈大陆佛教近况,这样写道:“大陆当局近年来逐渐恢复开放宗教政策,但在地区上有些已变成旅游场所,甚至售卖荤食,出家人投诉无效,宗教尊严荡然无存。”
建国以后“文革”之前,由于社会的变动和“左”的路线影响,寺观被某些单位占用、借用的情况固然是有的,但大批的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分离,主要是“文革”造成的。当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陷于瘫痪,宗教界被打成“牛鬼蛇神”,许多佛道教的寺观,由于文物等部门的照管得以保存下来,对此宗教界一直是感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把被其他单位占用的寺观(当然还有清真寺、教堂)归还宗教界管理使用,恢复它固有的属性和职能,这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政府的文物部门以一大批寺观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主要理由,在政策主张和实际做法上,改变寺观之宗教活动场所的固有属性和职能,侵犯佛道教界主持、管理和经营寺观及其房屋的权益,把一大批寺观作为各级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辖的一个基层单位。尽管这些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文物部门和其他部门交还了一些寺观给宗教界管理使用,但是由于这种政策主张和实际做法不但没有得到改变,而且有日益强化之势,致使在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中,困难重重,纠纷迭起。
举几个例子。沈阳长安寺是该市最古老最完整的寺庙,一向是僧人居住、管理和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1984年辽宁省宗教事务局报经省委批准,确定为省级开放的寺庙。1985年,沈阳市和市文物部门以修庙为借口诓骗僧人暂时离寺,但寺庙修好之后不准僧人回寺,由市文物部门以开发文物为名强占使用。他们在寺内搞所谓人体奥秘展览(裸体照片),并计划将大雄宝殿改为舞厅。文管所负责人在寺内举行婚礼,以僧房做洞房。这些做法严重地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起了佛教界的强烈愤慨。僧人回寺的合理要求屡遭拒绝,在投诉无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今年5月14日他们以游客的身份买门票进了长安寺。据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文管所的工作人员曾两次围攻殴打僧人,并扬言:“打死他们,死一个,少一个。”这里有当时僧人遭殴打的照片,请大家看看。
宁夏银川承天寺是西夏时所建的古刹,历来是宁夏佛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文革”前由中国佛教协会理事戒成法师主持该寺。“文革”中僧人被逐,寺庙被文物部门充做博物馆。近几年来,自治区佛教界的代表联名上诉自治区的领导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强烈要求归还承天寺。自治区宗教局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了报告,要求归还该寺做佛教徒的宗教活动场所。但自治区文化厅在给宗教局的答复意见中指责宗教局“被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左右”,“不顾历史事实”,“编造谎言”,“附会中央1982年19号文件”,“欺骗政府,制造索要承天寺的借口”,等等,拒不归还。可是文物部门却在那里做什么呢?他们将僧人拒之山门之外,却在这个庄严古刹的大殿前开辟游乐场所,设置碰碰车。请看照片。这哪里是保护文物?完全是践踏文物,亵渎宗教,不择手段地捞钱!
西安青龙寺是我国唐代弘扬密教的重要道场,日本人唐求法高僧空海曾在该寺从惠果和尚学法,回国后创立日本真言宗,传播了唐代的中国文化。青龙寺早已不存在,只留下遗址,经发掘没有文物。日本真言宗为了报答祖恩,增进中日友好,在空海逝世1200年之际,发起在空海曾经住过的青龙寺东院遗址修建宗教纪念建筑物,派当时的宗务总长阿部野龙正来华商谈。当时的日本首相中曾根也通过我驻日的符浩大使,向我本人写信要求给予关照。建筑费用,日方提出一亿日元,西安市有关部门索价二亿日元,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亿三千万日元。他们完全不顾国家的体面和政治影响,把友好事业当作赚钱的买卖,实属罕见。青龙寺遗址修复后,最后定为“惠果、空海纪念堂”,本身毫无文物价值,纯属宗教纪念性的建筑,又是日本佛教真言宗广大信徒捐资建成,里面完全是宗教殿堂的陈设,与文物毫不相干,理应由佛教界来管理。但文物部门从一开始就打算长期把持不放,对此日本真言宗极为不满,强烈要求我会派僧人管理。该宗领导人多次当面向我提出这个要求,我也就此事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省领导的态度是明朗的,之所以拖了几年未解决,是国家文物局的负责人作梗,鼓动省、市文物部门顶住。最近陕西省政府又下文,但至今尚未解决。
陕西佳县的白云观是明清以来西北最大的道教宫观之一,自创建以来一直由北京的白云观派道士常住,代代相传,沿袭至今。1957年该观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照常进行,香金布施完全由道士自主管理。“文革”时道士被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该观十二名道士重返观内,恢复了宗教活动。1981年佳县政府派了一个文管所进驻白云观。1983年8月文管所收管了香火布施,开始时还让道士当面点数,开个收据,后来完全不让道士过问。有位远方来的香客发现不是道士收管香资,将人民币当火焚毁,以示愤慨。更有甚者,他们不顾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竟公开在碑石上镌刻“1963年党中央取消道教”的字样,在宫观内宣传无神论。文管所后来改名文管处,1988年又升格为白云山管理局。几年来他们在白云观胡作非为,管理混乱,问题成堆,试举数例:①1985年文管处从香火钱中拿出10万元给佳县某单位去深圳做生意,至今未还;②1986年管理处负责人刘某为了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工作,从香火钱中拿走13万,借给神府煤矿,至今未还清;③1988年管理处某人因犯人命案,从香火钱中拿了3万多元作偿命费;④1986年省道协派人去白云山查帐,查出1985年文管所给道士开的收据的总数是60多万元,而文管所只报了29万多元的收入,其余30多万元下落不明。自1983年至今五年多来,白云山香火收入共达350万元以上,用于维修庙宇、道士生活等方面的开支,仅50多万元,其余300多万元用在何处,道士一概不知。
在佛道教的名山大寺宗教香火收入丰厚的地方,设有文物管理机构和管理局的不少,象白云山管理局的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有的还甚有过之。某些地方政府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寺观巧取豪夺,胡作非为,欺压僧道,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象白云山这类地方,什么作为保护文物、科学教育的阵地,纯属欺人之谈。真正的目的就是有钱可捞,有财可发。他们不让佛道教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而自己却拜倒在财神面前,搞商品资本拜物教。
之所以困难重重、纠纷迭起,我看源出于这样一种认识,就是寺观一旦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就似乎理所当然地改变了,变成了政府各级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基层单位,千百年来宗教活动的场所就要作为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如果要恢复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那就被认为是将文物保护单位“改作他用”,就要得到文物部门的批准同意。把这样一种认识做为一个政府部门从上到下的指导性观点,在“文革”以前是没有的。
必须强调指出,一个场所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这是一回事;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那个场所归谁管,派什么用场,这又是一回事。文物保护单位与文物部门管理的单位,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容混淆,更不能等同。据我所知,天安门城楼、鲁迅墓、中山陵、颐和园、拙政园、留园、天坛等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没有因此而变成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单位,它们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管理,都有其各自独特的用途。寺观更应如此,比如扎什伦布寺、嘎登寺、色拉寺、哲蚌寺、大昭寺、塔尔寺、伊斯兰教的牛街礼拜寺等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能设想把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改变成为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单位,作为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吗?
或许会说,对这些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我们没有这样做。既然如此,为什么对汉族佛道教寺观就不实行统一原则,就不一视同仁呢?是不是因为汉族僧道软弱可欺,可以任人鱼肉呢?再说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原本在先,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在后,恢复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这是拨乱反正,绝不是“改作他用”。将宗教活动场所改为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科研单位、宣传阵地,这倒是反客为主,改作他用!
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并不因其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而改变,这个道理并不难懂,而且在“文革”以前也一直是这么做的。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本是一件好事,对保护文物有好处,佛教道教界也引以为荣,而且增加了安全感。佛道教徒万万没想到这几年这件好事竟成了遗患无穷的灾祸,使得不少地方的僧道有庙难归,投诉无门!外国政府处理宗教和文物的关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以日本为例,大家知道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对文物的保护,有重要文物价值的许多寺庙是由文化厅树立“国宝”或“重要文化财”的牌子,这些寺庙及其藏有的文物并不归政府的文化厅直接管理,更没有改变这些寺庙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可见古今中外宗教场所都不因为它具有国家确认的文物价值而改变它的固有属性、职能和归属。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人为造成的不正常现象是一个例外。
有人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作为依据,强调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应由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这里要指出的是:第一,第15条规定的主语不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是“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也就是说,从这条规定不能作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归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解释。第二,《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明确写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而寺观不论其是否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正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范畴。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一直确认佛教界道教界对寺观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第三,在我国历史文物的宝藏中,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来说,佛教文物堪称是主体。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及一大批佛道教的主要寺观和石窟。制定文物保护法,理应充分同宗教界特别是佛教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但遗憾的是,这样一部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我们佛教界事先毫无所知。因此,这个法从统筹全局、理顺关系来说是不完善的,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凡文物保护单位都要由文物部门管理这样一种意图。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尊重和遵守这个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我们宗教界保留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
或者有人提出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中有寺观“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的提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中,对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问题有“社会所有”的提法,从没有“国家所有”的提法。“国家所有”这个提法是文物部门在60号文件急于要发出的情况下硬加上的,其用意在于同文物保护法第15条挂钩。即使如此,也不能得出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即应归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结论,只能解释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寺观及其房屋的所有权属社会所有,但管理权、使用权、经营出租权归佛道教界。第二,把寺观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佛道教界一直很有意见。首先《宪法》没有“社会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再者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教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及其房屋产权定为当地穆斯林集体所有,唯独佛道教的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有违各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佛道教界坚决要求在拟定的宗教法中,对所谓“社会所有”的提法加以修定。
这里还要提一下中办1985年59号文件。这个文件对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提出了三条意见,有人常引用其中第三条意见为理由,干扰对佛道教寺观房产政策的落实。且不说这个第三条意见规定得是否妥善,就这个文件所写的这三条规定的相互关系来说,只能理解为: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况的按第二条规定办,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况而又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况的,才按第三条规定办。也就是说,不能离开第一、第二条规定单按第三条规定办。我想,只要不怀偏见,不持偏袒态度,只能这样理解这三条规定的相互关系。至于国务院1987年101号文件,其中一段文字问题较大,现在也成了阻碍落实宗教政策、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借口,我在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也讲过了,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文物等部门不愿意把有些寺观归还佛道教界管理使用,另一个原因是他们为修整这些寺观花了钱。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道理上说不通。这笔钱是国家的拨款,不是哪一个部门更不是哪一位个人筹集的资金。倒是佛道教界原来和现在管理使用的寺庙,有国家拨款修的,也有佛道教界自筹资金修的。所有寺观都是在历代僧道主持下修建的。今天把在文物部门管理时国家拨款修整过的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不仅对文物保护有利无弊,更重要的是能发挥寺观固有的属性和职能,体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我国政治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开展海外联谊,促进世界和平,因此国家在这些寺观花的钱,不仅没有白花,而且更能发挥其效益。
文物部门抱怨说:“由国家投资维修好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在社会上引起了误解,以为国家文物部门在提倡宗教活动,中央也曾对此提出了批评。”从中可以看出,任何有文物价值的单位和建筑,不论它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如何,只要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似乎就理所当然地归文物部门所有和主宰,这简直成了一种立论的依据,而这种观念的谬误我前面已讲过了。这里要说明的是:第一,要求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这样的事情根本不存在。第二,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这是恢复其本来的属性、职能和归属,不是什么开辟不开辟的问题。第三,所谓文物部门在提倡宗教活动的问题?据我所知,是文物部门在其管理的一些寺观不让僧道和信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自己却在那里设功德箱,收香火钱,受到过领导的批评和舆论的指责。有些地方的文物部门根据落实宗教政策的需要,将一些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和使用,得到的是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好评。有人甚至说,恢复有些寺观的本来属性,会引起社会不满,甚至会发生游行示威。这种说法纯属危言耸听,过去根本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如果没有人策动的话,今后也决不会发生这种事情。文物部门要避免提倡宗教之嫌,我看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是,一方面加强对寺观文物保护的指导、监督和具体帮助,另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与寺观脱钩。这不仅可以解决所谓提倡宗教的指责,而且可以理顺政府的宗教部门与文物部门之间以及同佛道教界的关系。
不将寺观归还僧道管理,另一个理由是僧道管不好寺观,管不好文物,这种说法不值一辩,早就为许多中央领导同志批驳过。前面说过,佛道教的文物是我们祖国历史文物宝藏中的主体,这些文物的形成、保护并流传至今,难道没有历代僧道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吗?历代王朝,国家哪里有直接管理寺观的文物部门呢?哪里有文物保护单位一说呢?寺观众多珍贵的文物不是也保存下来了吗?建国以后政府设立文物部门,不少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这些寺观仍归佛道教界管理使用,这些寺观及其文物不是也管理得很好吗?1973年王冶秋同志对我说:“五台山的南禅寺和佛光寺是唐代的建筑,里面的佛像也是唐代的。你们两个和尚管,比我们二十几个干部都管得好。”佛道教文物的大量毁坏是在社会变动,政治运动,特别是在“文革”中造成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佛道教界在对归还的寺观及其文物的管理上所作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当然少数寺观管理不善的情况也是有的,我们正在注意改进,并愿意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希望文物部门给予指导和具体帮助。应该说,建国以来,广大文物工作者对于发掘、整理、保护文物,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了很大成就。至于文物部门对目前尚由他们管理的寺观,管理得怎么样呢?对其中文物的保护是否尽如人意呢?象拉卜楞寺大经堂等处失火,许多珍贵文物毁于一旦,象作为国宝的敦煌壁画被盗,又是在哪个部门管理下发生的呢?这些我就不多说了,想必在座的比我要清楚。
综上所述,寺观一旦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改变了它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就由文物部门来主宰一切,并把这种观点作为一个部门在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指导性观点,这在理论上、政策法令上、事实上、情理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并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党政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问题。多年来宗教工作党内由统战部门主管,政府由宗教事务部门主管。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安排,首先是宗教界自己的事情,从党政主管部门来说,是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职权范围,别的党政部门不要越俎代庖。当然还有一个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问题。今天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都到会了,职权范围问题请你们发表意见。
有的部门和同志以我们国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理由,就把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党和国家的总方针、总政策割裂和对立起来,把宗教信徒的利益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割裂和对立起来。我看,根本问题在于对宗教问题存在着“左”的偏见,缺乏科学认识。我国五大宗教拥有数十个民族的数千万乃至上亿信徒;有十几个民族,其中多数分布在边境地区,基本上全民信教;有四个教是世界性宗教,而世界三分之二的人口是宗教信仰者,宗教对我国历史文化有过重要贡献,留下了丰富灿烂的文化遗产。宗教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涉及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存在乃至某种发展有其客观的社会必然性,初级阶段以后还将长期存在。这就是说,要充分认识和足够估计我国宗教具有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宗教特别是佛教与我国历史文化的密切关系。要认识执行好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增强民族团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真正明确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宗教徒信仰的自由,团结他们与全国人民一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而不是人为地限制、削弱乃至消灭宗教。要公正地全面地分析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文化现象,一种拥有千百万群众的社会实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作用,发扬和提倡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层次上对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可以起到的积极作用。
上面讲的是想在涉及宗教与文物、寺观与文物保护单位关系问题上,在原则上讲清道理,澄清是非,使得我们在商讨具体问题时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基础。当然,问题不止是这一个方面。城建(园林)部门、旅游部门、林业部门与名山大寺的关系也存在损害宗教名山特色、侵犯宗教权益的问题。这里简单举一两个例子:宁波天童寺在宋代就有万松关之称。1953年,我到了天童,还为那里的黛色参天的古松林写过诗。当时天童寺的方丈对我说,我们和这一带的老百姓关系很好,只是我们不让砍树,有人要砍树时,僧人便抱着树说,你要砍树,连我一起砍。佛教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植树护林。1978年,我再去天童,那位方丈已在动乱中自杀了,山上挂起一个大牌子,上面两个大字——“林场”,我问地方干部,林场是造林的,还是伐木的。干部不答。我眼见天童寺的万松关已经面目全非了,道路两旁还剩下不多的几人合抱的大松树: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林场种了一些小树遮人眼目,里面的大树几乎砍光了。僧人们烧水煮饭用的一些树枝树叶,都得向林场买。僧人花了几万元造了一座水塔,林场在塔下搞一个水管把水引到他们办的招待所给旅客用,僧人没有水吃。至于旅游部门的事,我去年到了普陀山,今年到了峨嵋山,这两座名闻国际的佛教名山都存在着严重问题。我今天谈文物部门的问题较多,实际与旅游、园林部门有关,可以举一反三,我就不多举例了。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落实政策、规划安排问题,我的意见是:
一、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需要补充一批予以公布,例如广州光孝寺、泉州承天寺、江苏泰州光孝寺、陕西扶风法门寺、西安青龙寺(即惠果、空海纪念堂)、南京毗卢寺、四川大足圣寿寺等以及道教某些重要宫观。还要拟定一批少数民族(主要是藏、蒙、傣)地区佛教的全国重点寺庙名单,报国务院审定公布,这对落实宗教政策,巩固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分几批公布,全国重点寺观不能分批公布,这是没有道理的。正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拟定报批一样,全国重点寺观名单理应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同佛道教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负责拟定报批。
二、“文化大革命”中被占用的寺观不论其是否列为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坚决全部发还佛道教界管理使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被占用的寺观,原则上也应发还。1956年以前被占用的寺观,在国内外影响很大,开展宗教方面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的,例如北京戒台寺(台湾有人看到戒台寺的现状难过得哭了)、开封的相国寺、河北正定的大佛寺(即隆兴寺)等,也应发还给佛教界管理使用。
三、对佛道教界管理的寺观,尤其是重点寺观,要解决好划界、房产、土地山林及财物、文物的清退等落实政策的遗留问题,并完备相应的法律手续。佛教道教名山(如佛教的四大名山、道教的武当山、华山等)以及因寺观而闻名的风景旅游区(如南岳、嵩山等)的建设规划,应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充分听取、尊重佛道教界的意见,以求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关系,保持宗教特色,各方相得益彰。原属佛道教界的寺观(及其房屋、土地等),不论现在和今后是否用作宗教活动场所,只要没有办理法律认定有效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的手续,佛道教界就应拥有管理使用经营的合法权利,房地产证应发给寺观或当地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绝不能发给占用单位。
四、中央历来指示在寺观教堂内不进行无神论宣传、不批判宗教。这一指示对尚在文物、园林等部门管理下的开放寺观,包括一些著名的石窟寺,也应适用。在这些场所不要进行批判宗教、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宣传。道理很简单,这里供人参观的是宗教建筑、佛像及其他宗教艺术品,在国内外广大信徒心目中这些寺观和石窟都是他们所尊奉的神圣场所,都牵动着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希望不要再发生在某些著名寺庙内批判释迦牟尼、批判佛教史上重要祖师、批判佛教以至引起国内外佛教徒愤慨的事情。
五、鉴于对中办发1985年59号文件关于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的三条意见和国发1987年101号文件中一段有关的文字,在解释上歧义很大,常常被用来作为阻碍落实政策的依据,有必要颁发专门文件,作出明确适当的解释。
六、关于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过去说是“社会所有”,这个提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后来有个文件在后面加个括弧,解释为“国家所有”,更是不妥当的,应该在正在拟定的宗教法中重新加以修定,做到五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
我先讲到这里,希望各位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