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主任陈绿平解读《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明确指出 宗教教职人员可依法参加社保
■政策解读
昨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可登录南方报网nfdaily.cn阅读)正式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的修订与实施采访了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绿平。
宗教活动场所无需年检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修订《条例》的原因?
陈绿平:《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随着形势和实践的发展,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已不尽一致,有的与实际已不相适应。为了更好地适应本省的具体情况做好宗教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
记者:这次修改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主要是哪些内容?
陈绿平:这次修订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我省原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筹建;第二步是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完成后,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我省的《条例》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此外,我省原《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年检,这次也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删除。
宗教人士进入风景区前往活动场所免门票
记者:增加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条款主要是那些内容?
陈绿平:主要有10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明确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宗教团体,防止了非宗教团体利用宗教的名义乱建寺观教堂,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将宗教活动场所并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的意见。四是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五是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六是明确有关宗教人士和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七是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八是规定宗教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公示无产权纠纷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并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登记。九是规定原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证,现宗教团体申请登记的宗教房地产,经原权属人出具承认该房地产属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属实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变更登记。十是规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要,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和重点的宗教活动场所。
保障开展宗教工作必需的经费
记者:《条例》对教职人员参加社保有什么规定?
陈绿平:许多宗教界人士对于参加社会保险有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规定,造成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手续办理极不方便,参保比例不高。为此,修正后的《条例》增设了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体现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关心。
记者:《条例》第七条为什么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陈绿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任务主要在基层,但我省一些市县宗教工作条件十分简陋、工作经费无法保障正常工作需要。要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条例》贯彻落实,搞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工作,就必须解决基层开展宗教工作缺乏必要经费这一严峻问题。在《条例》第七条就保障开展宗教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地要切实落实到位。
南方日报记者徐林林亚茗
通讯员王维娜
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可依法参加社保
时间:2010-03-02 00: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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