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两会成为各大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在大量新闻报道中,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上海市政协主席蒋以任刚刚抵京,就在市政协副主席沈红光陪同下,看望了宗教界全国政协委员中的上海委员金鲁贤、傅先伟、苏德慈、金蔚、觉醒等。在看望新增选的丁常云委员时,蒋以任语重心长地说了一句话:“人民政协是个大舞台。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有许多事可做。
联想到去年国务院发布第426号令,公布《宗教事务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而本人参与其事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已进入尾声。这一切无不令人感到,在迈入21世纪的今天,宗教将会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
首先,发布并实施对宗教事务加以规范的全国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这还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标志着我国宗教立法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必将有利于我们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所制定的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其次,《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公共政策平台已经基本构成。众所周知,自上世纪90年代初,国务院就已经出台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国务院部门规章。90年代中期,我国各省市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和特点,出台了一些涉及宗教事务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包括最早出台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5年)。《宗教事务条例》自然也吸取了各地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例如《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关宗教事务的表述,但是,从总体上看,《宗教事务条例》仍是从实际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有一些亮点,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的。第一,《条例》明确了一个宗旨,就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第二,《条例》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作了规定。对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有了更加广泛的发展空间,因此《条例》也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据笔者所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这还是第一次,必将有助于推动宗教内部管理,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
第三,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同时,我国宗教将更加进一步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
正如政协主席蒋以任所言,政协“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有许多事可做。”笔者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宗教确实还有许多事可以做。除了建堂修庙之外,传统的慈善公益事业还有可以发掘和深化;社会工作在我国方兴未艾,宗教不仅可以提供必要的价值和伦理资源,而且可以发挥宗教组织和个人的力量,投入这个在爱的名义下开展的工作;在社会和个人某些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宗教如何提供必要的心理慰藉和心理支持。
总之,笔者认为,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可以预期,宗教将与社会主义社会更好地相适应,在反哺社会,贡献社会的过程中,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作者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副所长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咨询专家 )